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303号
罪犯孙世萌,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乡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9日作出(2001)南刑少初字第021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世萌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孙世萌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2日作出(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197号刑事判决,改判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8月16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7月25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孙世萌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原判认定,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该犯伙同他人在南阳市三星宾馆、火车站附近,对外地人以碰坏镯子为借口进行殴打,抢劫作案19次,抢得现金25334元。2000年6月份,该犯伙同他人在南阳市火车站石油城附近抢夺现金1070元。
罪犯孙世萌,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八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间隔期内扣分一次,2012年12月27日违反罪犯生活规范扣1分,累计扣分1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曹晓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世萌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其犯数罪、系主犯,依法应当从严减刑;原判有立功情节,可从宽减刑。综合考虑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世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