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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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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921号 罪犯张建涛,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9日作出(2006)新密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建涛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921号

罪犯张建涛,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9日作出(2006)新密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建涛犯抢劫、破坏电力设备、盗窃、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687.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以(2008)许刑执减字第17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以(2010)许刑执减字第19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许刑执字第3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张建涛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建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捆绑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采取盗割输电线路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抢劫、盗窃、妨害公务、破坏电力设备罪。该犯系主犯、累犯。

罪犯张建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减刑间隔期内累计罚分6.5分(2012年6月整顿特岗活动被揭发车间吸烟罚0.5分;2013年3月12日个人物品不按规定摆放罚0.5分;2013年8月6日因互监组成员相距较远罚1分;2013年8月8日晚看网络小说罚2分;2013年10月3日超时看玄幻小说罚2分;2013年12月5日因互监组成员相距较远罚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张炎锋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建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主犯、累犯、有前科、犯数罪,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建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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