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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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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10号 罪犯张强,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7)信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强犯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10号

罪犯张强,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7)信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以(2010)豫法刑执字第009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3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张强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强1996年8月31日夜,罪犯张强与其兄张刚等人在家看电视,罪犯张强前女友肖某被害人曹某和等人到张刚家索要张某为其保存的钱,张以未欠其钱拒还,导致曹等人气愤。双方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厮打中,罪犯张强持刀照被害人曹某背、面部、左上臂连捅四刀,曹被捅后跑约20米处倒地,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系被害人有过错。

罪犯张强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服刑人员邢培超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文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起至二〇二七年二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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