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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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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82号 罪犯张树威,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信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树威犯绑架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82号

罪犯张树威,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信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树威犯绑架、聚众斗殴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豫法刑一终字第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4月28日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以(2013)豫法刑执字第0007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树威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树威伙同周传成等人在固始县往流镇街道持刀、钢管聚众斗殴。2008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树威伙同李松将被害人郑某骗至固始县往流镇陈圩村人工湖南边“情人树”东南侧的油菜地里,用事先购买的铁链缠住郑的脖子将其勒死,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绑架、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树威系主犯。

罪犯张树威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七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无扣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树威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主犯、犯数罪,应当从严掌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可以从宽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树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三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