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63号
罪犯宋现垒,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鄢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现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5日以(2011)许刑执减字第06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许刑执字第4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宋现垒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原判认定,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宋现垒伙同谌胜利、宋拂晓等人窜至平顶山市抢劫作案1起,价值28767元,盗窃车辆作案4起,价值5万余元。
罪犯宋现垒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累计扣分1次,累计扣分0.5分(2013年9月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杨玉勇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现垒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现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三月八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