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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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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明星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23号 罪犯尚明星,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0日作出(2003)郑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尚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23号

罪犯尚明星,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0日作出(2003)郑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尚明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7日以(2006)豫法刑执字第2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以(2008)许刑执减字第31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5日以(2011)许刑执减字第07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2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尚明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原判认定,2002年12月6日,被告人尚明星携刀翻入被害人白某某院内,用菜刀将被害人砍死,抢走现金5500元。

罪犯尚明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间隔期内扣分1次,扣分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陈国政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尚明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罪时未成年,可适当从宽。但综合考虑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明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六年三月七日起至二○一九年二月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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