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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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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全瑞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07号 罪犯岳全瑞,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1日作出(2003)驻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07号

罪犯岳全瑞,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1日作出(2003)驻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全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以(2006)豫法刑执字第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以(2008)许刑执减字第19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5日以(2011)许刑执减字第07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3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岳全瑞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原判认定,被告人岳全瑞2002年10月18日与其妻李某在从泌阳县城回家途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用脚踢李某头部,并用手卡住李某的脖子,致李某因被扼压颈部造成窒息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罪犯岳全瑞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七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服刑人员吴昆泽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文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岳全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有自首情节,可适当从宽。但综合考虑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全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