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61号
罪犯左胜强,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0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左胜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以(2010)许刑执减字第20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许刑执字第4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左胜强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原判认定,2007年10月7日下午1时许,左根献与谭保定酒后在襄城县颍阳镇谭庄村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纠集被告人左胜强等人携带尖刀赶到谭庄村,对被害人谭某殴打,并用尖刀朝其身上猛戳致其死亡。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左胜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罪犯左胜强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累计扣分1次,累计扣分3分(2013年4月扣3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袁银良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左胜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主犯,应从严减刑;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适当从宽。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左胜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