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225号
罪犯左小创,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左小创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左小创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原判认定,2011年8月29日晚,徐某迫刘某卖淫遭拒绝后,即组织左小创等四人将刘某轮奸;2011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左小创伙同他人强迫被害人刘某在许昌市多处宾馆卖淫,因刘某再次拒绝,其等人将刘某轮奸。系主犯。
罪犯左小创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樊振华和监区管教干警侯改臣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左小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有前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左小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