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28号
罪犯杨坤锋,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坤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3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坤锋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6月,被告人杨坤锋与渑池县陈村大矿杨某签订承包其煤矿协议,按协议规定,需交80万元风险抵押金,至案发该犯共缴纳30万元风险抵押金,被告人杨坤锋却于2010年6月和8月与他人以共同承包、转包的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马某、刘某、李某等人风险抵押金105万元。
罪犯杨坤锋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隔期间,因文明礼貌差、监舍吸烟、车间物品乱被扣分4次,累计扣分2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姜龙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坤锋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坤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