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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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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富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97号 罪犯李金富,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007)平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97号

罪犯李金富,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007)平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金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以(2010)豫法刑执字第009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2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李金富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原判认定,2006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金富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平顶山市、许昌市等地,抢劫作案12起,劫得物品及现金总价值7629元;2006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李金富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鲁山县仓头乡上仓头村受害人杜某家,以借用为名义骗取杜某三菱摩托车一辆,价值3200元。被告人李金富有立功表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金富系主犯、一人犯数罪。

罪犯李金富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累计扣分6次,累计扣分3分(2013年8月扣0.5分;2013年9月扣0.5分;2014年3月扣0.5分;2014年4月扣0.5分;2014年7月扣0.5分;2014年11月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刘宏超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金富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应从严减刑;有立功情节,可适当从宽。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金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起至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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