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956号
罪犯李文涛,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二月二日作出(2005)驻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文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七日以(2005)豫法刑二复字第034号刑事裁定核准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减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李文涛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罪犯李文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文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可以从宽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文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起至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