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969号
罪犯刘文成,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九月五日作出(2005)南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文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以(2008)豫法刑执字第9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五日以(2011)许刑执减字第08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1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刘文成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原判认定,2004年12月16日,该犯与他人一起到南阳师范对面的网依网吧上网,纠缠马某将自己的QQ号码加上,马未允许,马的同学李某把马的电脑关掉带马离开,刘见状心中不满,追李某至网吧门口将李某左胸部用刀刺伤后逃离现场,李某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系积极履行民事赔偿。
罪犯刘文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谭林虎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文成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文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