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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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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祥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33号 罪犯夏祥明,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泌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祥明犯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33号

罪犯夏祥明,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泌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祥明犯盗窃、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5日以(2011)许刑执减字第07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许刑执字第5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夏祥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夏祥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劳改期间,逃离改造场所。被告人系主犯、累犯。

罪犯夏祥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自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间隔期内,因脱离互监组、违犯娱乐规定、与他人争吵、违犯互监组规定、违犯车间纪律,罚分5次,累计罚4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黄晓垒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夏祥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累犯,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祥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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