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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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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秀宽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77号 罪犯姚秀宽,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4日作出(1999)郑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姚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77号

罪犯姚秀宽,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4日作出(1999)郑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姚秀宽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一万元,罚金一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1999年8月2日以(1999)豫法刑二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8月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2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8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1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1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姚秀宽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原判认定,1998年5月25日,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郑州市郑铁工程公司家属院,翻墙入内,对王某夫妇进行殴打捆绑,致该夫妇先后死亡,抢劫现金200余元。1998年4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先后在郑州市黄河路河务局仓库盗窃作案两次,盗窃财物价值23700元。该犯系重大立功,又系主犯、一人犯数罪、多次犯罪。

罪犯姚秀宽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9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自上次减刑以来累计扣分2次,累计扣2.5分(2013年9月3日值岗不认真扣0.5分;2013年9月20日床下压网络小说扣2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张桂文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秀宽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犯数罪,未执行财产刑及赔偿被害人,应从严减刑;原判有重大立功情节,可适当从宽。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秀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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