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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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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润朝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269号 罪犯姚润朝,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6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润朝犯盗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269号

罪犯姚润朝,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6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润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姚润朝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16日以(2012)郑少刑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姚润朝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原判认定,被告人姚润朝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10月23日期间伙同他人预谋后,在河南省南阳市、焦作市、信阳市、新郑市、新乡市、湖北省武汉市、宜昌市、十堰市、咸宁市、安徽省安庆市、合肥市、芜湖市等地网吧盗窃作案,该犯参与51起,涉案价值52869元。该犯系主犯、累犯。

罪犯姚润朝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系残疾犯。受监狱表扬6次,无扣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周兵兵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润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累犯,流窜作案,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并考虑剩余刑期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润朝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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