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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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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全听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977号 罪犯姜全听,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监狱服刑。 北京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作出(2012)京铁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全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977号

罪犯姜全听,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监狱服刑。

北京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作出(2012)京铁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全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责令姜全听退赔人民币四万四千五百二十二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姜全听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原判认定,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该犯伙同他人结伙或单独驾驶汽车,多次在北京铁路局配件厂等地盗窃铅套管、焊锡条等物品,其中该犯参与盗窃作案10起,价值人民币254000余元。该犯系累犯、多次犯罪。

罪犯姜全听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9月28日在监狱组织抽查中被查出应知应会内容不会,罚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葛恒超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姜全听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累犯、多次犯罪,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全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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