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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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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华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05号 罪犯唐华松,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01)驻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05号

罪犯唐华松,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01)驻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华松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以(2004)刑执字第2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以(2006)许刑执减字第12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以(2008)许刑执减字第30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于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以(2011)许刑执减字第16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12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唐华松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原判认定,1998年秋至2000年12月13日期间,该犯伙同他人携带自制手枪、匕首,在汝南县境内抢劫。2000年10月该犯伙同他人将本村陈某家的门撬开,盗走现金800元。该犯系主犯、累犯、一人犯数罪。

罪犯唐华松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五次,2013年7月20日在队列中违反队列规定,罚1分;2013年12月5日对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罚1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张新建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唐华松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主犯、累犯、犯数罪,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华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