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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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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3)安刑初字第00382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兰萍,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徐彦丽,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兰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3)安刑初字第00382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兰萍,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徐彦丽,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兰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兰萍及其辩护人徐彦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至8月,被告人张兰萍伙同王文某(另案处理)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安阳县水冶镇水冶宾馆内租赁房屋两间,开设天下粮仓水冶办事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天下粮仓投资获取高额利息,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张兰萍、王文某(另案处理)直接吸收集资户存款涉及18人次,11人,票面金额3,420,000元,集资户已取得利息238,900元,集资户损失金额3,181,100元;以利息高为名介绍集资户直接存款涉及37人次,17人,票面金额2,800,000元,集资户已取得利息176,300元,集资户损失金额2,623,700元。现天下粮仓公司已被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并据此认定被告人张兰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兰萍对起诉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张兰萍在实施起诉指控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属偶犯、初犯,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8月,被告人张兰萍在得知向天下粮仓公司投资可获取高额利润后,伙同王文某(另案处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安阳县水冶镇水冶宾馆内开设天下粮仓水冶办事处,以天下粮仓国际产业集团及天下粮仓下属投资公司天津市德宏康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向天下粮仓公司投资可获取高额利润和回报,从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涉及55人次,28人,实收金额共计6,220,000元,集资群众已取得利息415,200元,损失共计5,804,800元。其中,被告人张兰萍和王文某直接吸收集资群众存款涉及18人次,10人,实收金额3,420,000元,集资群众已取得利息238,900元,损失3,181,100元;介绍集资群众直接存款涉及37人次,17人,实收金额2,800,000元,集资群众已取得利息176,300元,损失2,623,700元。

另查明,2012年12月30日,安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安阳市文峰塔附近将被告人张兰萍抓获,并将其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兰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程宪某(系集资群众)证言,2011年我在吉祥家园小区居住的时候,发现王文某、张兰萍夫妇在吉祥小区租房子居住。这样又联系起来。有一次他们两口子来我家串门的时候,王文某就对我说,他现在做“天下粮仓”公司的代理,把钱存到“天下粮仓”可以得到高额的利息。当时王文某还拿出“天下粮仓的”宣传资料,给我介绍“天下粮仓”公司的规模、经营方式等,并且一直让我把闲钱存到“天下粮仓”公司里。我说我对公司不了解,王文某就对我说可以把钱存到他那里,他对我的存款负责。并且给我出5分利息,让我考虑一下。王文某还对我说他在水冶宾馆院内租了两间门面房,挂着“天下粮仓”水冶办事处的牌子。后来我看王文某干的挺正规,就在2011年5月5日的时候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文某转了130万元,王文某给我写了一张借条,上面有我的身份证号和王文某、张兰萍的签名。我的实际损失是117万元。

2、证人王海某(系集资群众)证言,2011年5月份,王文某、张兰萍在安阳县水冶镇水冶宾馆内开了两间门面房,门头上挂有“天下粮仓”牌子,开始对外融资,我去王文某那看了看,他给我介绍了关于“天下粮仓”公司的一些情况,还让我往里面存钱,王文某拿出“天下粮仓”的宣传资料让我看,还说电视上也有天下粮仓的广告。我当时没有存,到了5月21号王文某给我联系,一直让我通过他往“天下粮仓”存钱,我就到水冶镇东街小区王文某租房处,我由于对“天下粮仓”公司不了解,我和王文某、张兰萍夫妇达成口头协议,我只对他们夫妇存款,不对“天下粮仓”公司存款,于是我们约定我给王文某、张兰萍夫妇存30万元,约定利息5分,期限6个月,当时我通过建行手机银行转给王文某30万元,王文某、张兰萍夫妇给了打了一张30万元的借据。

3、证人田文某(系集资群众)证言,我和王文某原来是关系不错的朋友,2011年四月份,王文某找我借钱说做生意用,找了我几次说是往“天下粮仓”公司投资,还拿着天下粮仓公司的宣传资料让我看,还说他在安阳县水冶镇水冶宾馆租赁了两间门面房,门头上挂着天下粮仓办事的牌子,我说我不管你往哪里投资,我只对你王文某、张兰萍夫妇二人,王文某说这样也可以并每月给我5分利息,让我考虑考虑,我到了2011年5月22日我到安阳县水冶镇东兴花园王文某租房住处,将6万元钱现金给了他们夫妇二人,王文某、张兰萍当时都在场,张兰萍给我打了一张6万元借据,上面有我的身份证号和张兰萍的签名。我实缴金额6万,收据上的金额也是6万。我共获得两个月的利息,共计6,000元。

4、证人牛满某(系集资群众)证言,我和王文某一直就有经济来往,2011年4月份,王文某找到我说想借点钱做生意,我同意了,王文某分别在4月9日和4月10日到我家拿了四万元和两万元,他老婆张兰萍给开的借据手续,当时说的是半年期限,月息三分,这六万一共给了我三个月的利息共5400元。到5月份,王文某告诉我他的钱是往北京一个叫“天下粮仓”的公司投资的,王文某说“天下粮仓”的利息高,比较可靠。我说我不了解,我只对你王文某。以后我就陆续的往王文某那投了钱。2011年7月份以后王文某夫妇给我开的是天津市德宏康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据,性质是一样的。我实际存了158万元,收据上的金额也是158万元,一共得到利息85400元。

5、证人韩二某、牛某霞、张某彬、王某峰、胡某军、牛某献、杨某平、胡某只、琚某玲、王某义(均系集资群众)等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张兰萍向集资群众介绍向天下粮仓公司投资可获得高额利润,以此向集资群众吸收存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