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206号
罪犯李华伟,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7日作出(2003)舞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华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三千元。因发现余漏罪,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5年3月6日以(2005)漯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8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1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李华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五个月。
原判认定,2002年5月20日,该犯携匕首窜至漯河五一路一机部家属院盗窃时被他人发现,该犯随手抄起一钢棍猛击他人头部致轻微伤,抢走手机一部;2002年2月21日中午,该犯伙同他人向其父李某索要假币,遭到拒绝后,该犯等人持匕首照被害人的胸部扎一刀,并用压井杆照被害人的胳膊猛击数下,从其身上搜出400元后逃窜,致被害人死亡。该犯系主犯、多次犯罪。
罪犯李华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12.19、打架、禁闭。自上次减刑以来累计扣分3次,累计扣46分(2013年1月7日不遵守工艺标准扣0.5分;2013年12月19日打架禁闭处分扣45分;2014年4月18日机器下压砂布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陈小六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华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多次犯罪,因违反监狱管理规范受禁闭处分一次,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华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二○○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