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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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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914号 罪犯李华,男,一九八一年九月十日出生,壮族,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9)郑刑二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华犯盗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914号

罪犯李华,男,一九八一年九月十日出生,壮族,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9)郑刑二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2012)豫法刑执字第014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李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二〇〇七年七月至二〇〇九年五月期间,被告人李华伙同他人分别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漯河市源汇区、禹州市、新乡市、济源市、焦作市、安阳市、郑州市等地参与盗窃作案33起,盗窃总价值98万余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李华系主犯。

罪犯李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8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累计罚分0.5分(2014年4月29日扣0.5分)。

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李华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主犯、流窜多地犯罪,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三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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