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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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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蒙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88号 罪犯张蒙,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南刑二初字第0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88号

罪犯张蒙,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南刑二初字第0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广周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2045.07元(已付24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9月30日以(2010)豫法刑四终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刑二初字第0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以(2013)豫法刑执字第000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张蒙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原判认定,1992年9月20日下午5时许,孙洼村在村办学校村部办公室开办公会议时,被害人王某与村支书张某某发生争执,殴打张某某,张某某之子张蒙闻讯赶至县城,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其腹部,后逃离现场。王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原判认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张蒙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2400元。

罪犯张蒙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宋现垒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蒙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虑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三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