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64号
罪犯景现龙,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5日作出(2008)上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景现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以(2010)许刑执减字第7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许刑执字第3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景现龙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原判认定,自2004年5月至2006年8月间,被告人景现龙多次伙同他人先后在驻马店、周口境内实施盗窃、抢劫、盗伐林木,其中盗窃30起,数额557439.1元;抢劫作案1起,数额32003.5元;盗伐林木1起,数量4.4149立方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景现龙系主犯、系累犯、一人犯数罪。
罪犯景现龙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累计扣分3次,累计扣分1.5分(2012年8月扣0.5分;2014年5月扣0.5分。2014年5月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裴向阳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景现龙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主犯、累犯,犯数罪,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景现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一月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