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彭少超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13号 罪犯彭少超,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3日作出(2003)驻刑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13号

罪犯彭少超,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3日作出(2003)驻刑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少超犯抢劫、寻衅滋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以(2006)豫法刑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以(2008)许刑执减字第20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5日以(2011)许刑执减字第07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彭少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原判认定,被告人彭少超2001年7月至9月间伙同他人持仿真枪等作案工具在驻马店啤酒厂附近、驿城区健康路附近等地,采取威胁等手段先后抢劫出租车5次,抢劫现金462元,手机三部。2001年11月26日伙同他人在汝南县对被害人石某、石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勒索现金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系二次判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累犯、一人犯数罪、犯罪情节恶劣。

罪犯彭少超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考核期内扣分2次,累计扣分1.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张建民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文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彭少超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主犯、累犯,犯数罪,有前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少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