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16号
罪犯徐道田,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新密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徐道田犯抢劫、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以(2012)新密刑再字第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徐道田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原判认定,一、抢劫罪199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道田伙同李井亮、岳老金、刘龙刚等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新密市来集镇马沟村被害人翟某家,将被害人翟某捅伤后,抢走现金350元及价值50元的一块申光牌手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翟某系轻微伤。二、破坏电力设备罪1998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徐道田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新密市来集镇郭岗村被害人王某的耐火材料厂,将通往该厂正在使用的价值656元16mm²600米电线盗走。
罪犯徐道田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七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曾垂文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道田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道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二○二三年十月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