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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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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合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2)安少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刚合生,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杨建勇,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刚合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2年2月21日向本

(2012)安少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刚合生,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杨建勇,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刚合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刚合生及辩护人杨建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刚合生自2010年7月份至2011年4月份,多次从湖北省、江西省等地的医药公司,以低价购买临近过期或已过期的奥美拉唑溶肠胶囊、盐酸洛美沙星分散片、多维素片、依那普利氢氯噻嗪分散片、止咳糖浆、注射用头孢呋辛纳等四十一种药品。在家中组织范某某、贾某某、张某某、刚某某、刘某某(五人另案处理)用购买的封口机等工具,更改药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销售后从中谋利。2011年4月26日公安机关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获了在被告人刚合生家中和刚合生在安阳市龙安区四府坟村租赁的房屋内所存放的药品予以查封扣押,经鉴定药品价值842667.04元。所扣押的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生产厂家查询,有十六种药品为正规厂家生产的近期和过期药品,有二十五种药品为过期药品,且更改了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厂家无法确认。

另查明,2011年4月26日扣押清单中增加的奥美拉唑溶肠胶囊36000瓶,价值人民币14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药品外包装照片、药品厂家复函、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刚合生明知是过期的药品或临近期限的药品,以低价购买后组织他人更改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予以销售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刚合生所购买的药品价值698667.04元,被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获扣押未能销售构成犯罪未遂,本院应予认定。被告人刚合生及辩护人认为扣押清单中记载的奥美拉唑溶肠胶囊、盐酸洛美沙星分散片的数量与被告人刚合生所持的扣押清单的数量不一致,扣押清单上增加两种药品的数量不能认定为犯罪金额的理由,经查,2011年4月26日在被告人刚合生家中扣押药品时有扣押清单,同时也有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中增加的盐酸洛美沙星分散片9200板,扣押笔录上有明确记录。扣押机关在扣押清单上增加了该项药品的数量系有据可查,经庭审质证,药品价值147200元应当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扣押清单上增加的奥美拉唑溶肠胶囊,扣押笔录上未有明确记录,因此价值144000元药品不能作为犯罪金额认定。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审理中被告人刚合生认罪态度较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刚合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福拴

审 判 员  靳庆霞

人民陪审员  黄宪伟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晔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