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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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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玩忽职守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3)安刑初字第00472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2013)安刑初字第00472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更改相关申报材料,违规处理淘汰落后设备,非法套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安阳县财政局党委委员,分管企业股工作,2012年1月份,在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两家企业的中央淘汰落后产能第一批奖励资金109.6万元(其中安阳市新华造纸厂75万元,安阳县造纸二厂34.6万元)拨付过程中,当企业股给其汇报这两家企业拨付奖励资金时,未安排企业股对两企业上报的拖欠职工工资的真实性认真审查,也未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两家企业取得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申报材料、刑事卷宗和刑事判决书、证明材料、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拘留证、安阳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情况说明、投案证明、转帐支票、户籍信息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其有自首、一般立功,其系承担领导责任,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更改相关申报材料,违规处理淘汰落后设备,非法套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人张某某从2009年10月至案发时任安阳县财政局党委委员,其工作职责为分管企业股工作,对分管股室项目资金调查后的拨付意见进行审核。2012年1月份,在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两家企业的中央淘汰落后产能第一批奖励资金109.6万元(其中安阳市新华造纸厂75万元,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34.6万元)拨付过程中,当企业股给其汇报这两家企业准备领取拨付奖励资金时,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主管领导,未认真履行审核义务,未安排企业股对两企业上报的拖欠职工工资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也未安排企业股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两家企业取得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09.6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另查明,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协助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安阳县公安局将韦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我来投案自首。2009年10月至案发时我任安阳县财政局党委委员,主管企业股等科室,企业股主要职责有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拨付和监督使用等工作。我的工作职责为对分管股室项目资金调查后的拔付意见进行审核。我在2012年1月份在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两家企业的中央淘汰落后产能第一批奖励资金109.6万元(其中安阳市新华造纸厂75万元,安阳县造纸二厂34.6万元)拨付过程中,当企业股给我汇报这两家企业拨付奖励资金时,未安排企业股对两企业上报的拖欠职工工资的真实性认真审查,也未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两家企业取得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2、证人吴某某(系同案犯)证言

我系安阳县财政局企业股股长,张某某是我的主管领导。2011年年底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下来后,应由财政局企业股进行监管,因这两个企业基本帐户已注销,无法拨款,我给张某某商量后,让这两个企业法人另开个人帐户,他们企业每用钱须经我在支票上盖章,才能取钱。2012年元月初,该二企业的法人拿着企业的拖欠职工工资表要求拨款,其中新华造纸厂75万,新华二厂34.6万,我给张某某汇报后,他没说啥就同意了,也未安排我对这两个企业的工资表真实性进行审查,也没有安排对企业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证人郭某某(系原安阳县财政局局长)证言

张某某是企业股的主管领导,2011年2月份张某某有病,请了一段假,2011年12月他出院上班了。

4、证人吴某甲(系企业股工作人员)证言

我们企业股的主管局长是张某某。

5、证人李某某(安阳县财政局行政政法股长)证言

张某某主管行政政法、企业股等科室工作。

6、证人梁某某(财政局副局长)证言

证明2011年春天张某某去上海看病,局长郭某某叫我临时代管国资办,不记得给我说过谁代管企业股。

7、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申报材料及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共计109.6万元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告

8、75万元和34.6万元转帐支票各一份

9、证人郭某甲(安阳市工信局主任科员)、王某某(安阳县工信局副局长)、郭乙(安阳县工信局规划发展股股长)、吴某某(安阳县财政局企业股股长)犯滥用职权、受贿罪刑事卷宗及文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证明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更改相关申报材料,通过验收、通过审核,非法套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分别为628万元,297万元。案发后,追缴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赃款337.5万元。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郭乙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吴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11、被告人张某某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张某某向安阳县公安局提供网上逃犯韦某某在家的线索,并协助抓获韦某某。

12、王某甲(安阳县公安局副局长)证明材料一份

证明2013年10月1日,张某某给我打电话向我举报在安丰乡英烈村的网上逃犯韦某某现在家,我安排刑警大队工作人员在张某某的协助下在韦某某家抓获韦某某。

13、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拘留证

该局接到张某某举报网上逃犯韦某某潜返回家的举报,该局在张某某的协助下,在安丰乡英烈村韦某某家中抓获韦某某,并予刑拘。

14、安阳县财政局证明、安阳县委组织部任免文件

证明张某某系安阳县财政局党委委员,从2009年10月至案发时任安阳县财政局党委委员,主要分管企业股工作,工作职责为对分管股室项目资金调查后的拨付意见进行审核。

15、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证明

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16、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因安阳县兴隆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王新国长期潜逃,该企业造假行为无法调查落实,所以认定本案损失时只认定了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给国家造成的损失。

17、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