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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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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3)安少刑初字第00043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杨文生,河南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岳秀民,男,生于1955年3月5日,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71号院南1号。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

(2013)安少刑初字第00043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杨文生,河南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岳秀民,男,生于1955年3月5日,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71号院南1号。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两次。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文生、岳秀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沈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县瓦店乡大寒屯庙会上酒后无故殴打闫某某、樊某某二人,致闫某某头面部受伤、樊某某头皮损伤,经安阳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闫某某、樊某某二人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鉴定书、辩认笔录、调解协议、收到条、户籍信息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文生、岳秀民辩称,我方提交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杨某某不在案发现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缺乏相关证据印证,难以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有罪,该案指控证据不足,杨某某之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酒后伙同沈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县瓦店乡大寒屯庙会上无故殴打被害人闫某某、樊某某二人,致闫某某头面部受伤、樊某某头皮损伤,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闫某某、樊某某二人的损伤均为轻微伤。2013年7月24日,同案犯梁某某与被害人闫某某达成赔偿损失17000元的调解协议,与被害人樊某某达成赔偿损失5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2012年2月27日是其村过庙会,其和王某在刘甲家喝过酒后三人一块去村委会门前东西路西头(西沟)吃煎血,后来酒上头了就记不清后来的事了。过了四五天,其又见到刘甲,听他说庙会那天沈某、梁某某把羊店的一个男的给打了,当时其在跟前。其和沈某是朋友,和梁某某认识。

2、同案犯梁某某供述

2012年2月27日,其村过庙会,其和沈某一块走到大寒屯村委会门口附近时,沈某去看投球(一种游戏)了,其和别人一起说话。后看见沈某被一个姓闫的南羊店村的男青年捺倒在地,其过去问那个青年咋回事,那个青年没听见,其就用手轻拍了那个青年的胳膊一下,青年随手打了其一耳光,其就和他打起来了。接着其旁边的沈某、杨某某也就用手打起那个男青年。这时卖水果的男的就过来拦,但他拦偏架了,还捅到其身上一拳。其和卖水果的撕扯到一起了,结果还扯坏了卖水果的男的衣服,其看到卖水果的女老板拿着刀,其就拽住女老板的头发来夺刀,但没夺过来,就放开了那个女老板,其拿砖砸卖水果的,没砸到。

3、被害人闫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

2012年2月27日在大寒屯庙会上其在玩套圈,沈某到其身边拽住其衣服领子,其看沈某酒喝多了,推开沈某,梁某某就过来打其,这时杨某某等几个男青年也过来了,梁某某把其踹倒在地上,杨某某从梁某某、沈某身后伸过胳膊拽着其头发用手打其头和身上,接着他们就一块对其拳打脚踢,不知谁还用砖砸。沈某用砖头砸其,却砸到大寒屯村的一个小女孩,大寒屯的人要打那几个小青年,小青年就都跑了。其辨认笔录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其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每组十张照片中辨认出杨某某、沈某、梁某某就是随意殴打他的人。

4、被害人樊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

当天好几个小青年围着闫某某打,其就认准沈某、梁某某和杨某某了,他们先是推着闫某某从北面打过来,到其水果摊前还在打闫某某,由于梁某某拽着其头发,有些细节看不清,但梁某某放开其后,打都快结束了,其看到闫某某坐在地上,头上脸上流了好多血,最后沈某还用砖砸了闫某某两下。其辨认笔录证实其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每组十张照片中辨认出杨某某、沈某、梁某某就是随意殴打他的人。

5、证人刘某乙证言

2012年2月27日,其和爱人樊某某在大寒屯村委会门前卖水果,下午15时许,在套圈摊位上有三个小青年和一个小青年发生口角,那三个小青年一直推对方的那个青年,这个小青年坐到其水果摊上,其去拽那个小青年,这时一个青年拿一块砖朝其扔过来,其一转身躲过去了。樊某某说管我们啥事,你砸我们。有个小青年上去就去拽樊某某的头发。围观的人劝其去一边躲,其就去一边了。其回来就不打了。

6、证人郭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

其与杨某某系同村村民。其见梁某某、沈某、杨某某围着躺着的人乱拳打脚踢,他们还不小心砸到郭振庭的小女儿,其和郭振庭是朋友,准备去打这几个青年,被别人拦开。其从公安机关分别提供的每组10张照片中,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出杨某某、沈某、梁某某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7、证人郭某甲证言

2012年2月27日下午,有四五个小青年打一个小青年,其听说打人的青年是大寒屯村的,但其没看见打人小青年的脸,其也不认识。

8、证人刘丙证言

其和杨某某是一般朋友关系,与沈某、梁某某是邻居关系,在5月16日其在法庭上作证说杨某某不在案发现场,与事实不符,其将真实情况说出来。2012年2月27日是其村过庙会的日子,吃中午饭的时候杨某某一个人到其家喝酒,其喝了二两白酒,杨某某喝了五、六两白酒,喝过酒后其和杨某某到庙会上转到村委会那,过了一会其看到沈某不知因为什么原因和一个小青年在玩扔球摊边吵起来,杨某某却到梁某某、沈某附近帮忙和那个小青年吵,其往南推开杨某某,其去和别人说话了,此时那边已打起来了,后来其把杨某某推回其家,杨某某是否参与打架其不清楚。

9、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鉴定意见为:闫某某损伤为头皮创口,面部创口,属轻微伤,樊某某头皮损伤属轻微伤。

10、杨某某户籍证明

11、杨某某到案情况

证明杨某某被抓获归案的。

12、调解协议、撤诉书、收到条

同案犯梁某某赔偿闫某某17000元,赔偿樊某某5000元,并已履行。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