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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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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3)安刑初字第0011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王军超,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5

(2013)安刑初字第0011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王军超,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军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今,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安阳县北郭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销售农业机械设备过程中提供帮助,分多次以推广费的名义收受农业机械设备经销商共计60500元人民币,其中,2011年收受诚成农机公司侯某某19500元人民币;2011年至2012年,收受安阳县万达农机公司李某某23500元人民币;2011年至2012年,收受安阳市中原农机的田某某10000元人民币;2011年至2012年,收受安阳市锐丰农机公司夏某某7500元人民币。杨某某将以上钱物全部用于自己或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赃款已退。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北郭乡政府证明、公务员年度考核表、北郭乡政府组织机构代码证、安阳县农机管理局专项资金汇总表、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收据、财物、文件处理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杨某某认罪态度好,属自首,积极退赃,有部分赃款用于公务开支,并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从2003年至事发在担任安阳县北郭乡农业服务中心农机站负责人期间,利用主管北郭乡农机补贴资金的职务便利,为农机经销商在销售农业机械设备过程中提供帮助,帮助农机经销商多销售农机和顺利办理农机补贴手续,按拖拉机500元、收割机1000元或按拖拉机、收割机各500元的标准,分多次收受农机经销商共计60500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一)2011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收受安阳市诚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侯某某所送人民币19500元,为该公司在销售农业机械设备过程中提供帮助。

(二)2011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收受安阳县万达农机公司经理李某某人民币10500元;2012年年底的一天,杨某某收受安阳县万达农机公司经理李某某人民币13000元。上述共计23500元,为该公司在销售农业机械设备过程中提供帮助。

(三)2011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收受安阳市中原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经理田某某委托其公司弓某某所送人民币3500元;2012年年底的一天,杨某某收受安阳市中原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经理田某某委托其公司弓某某所送人民币6500元。上述共计1万元,为该公司在销售农业机械设备过程中提供帮助。

(四)2011年年底,被告人杨某某收受安阳市锐丰农机公司经理夏某某委托儿子夏某所送人民币3000元;2012年年底的一天,杨某某收受安阳市锐丰农机公司经理夏某某委托儿子夏某所送人民币4500元。上述共计7500元,为该公司在销售农业机械设备过程中提供帮助。

被告人杨某某将赃款60500元用于家庭和其个人开支,2013年4月11日,杨某某向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上缴赃款6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其从2007年至今任北郭乡农业服务中心农机站负责人,安阳县农机管理局按照各乡镇土地数量将补贴资金分配到乡镇,乡镇按补贴的具体金额分配指标,其负责北郭乡农机补贴指标的申请发放,农机经销商必须来其这里申请指标,农机经销商共送给其60500元,主要是想让其多推广他们的机器,多给他们办理享受补贴的指标。这样他们就能多销售机器,并从中获利。具体如下:2011年经其手给安阳市诚成农机公司在北郭乡办理了收割机15台,拖拉机9台的指标,该公司按照收割机1000元,拖拉机500元的标准给其回扣19500元。2011年安阳市中原农机公司在北郭乡销售5台拖拉机、一台收割机,2011年年底该公司一弓姓经理在红旗渠广场给其3500元。2012年经其手给安阳市中原农机公司在北郭乡办理了7台拖拉机和三台收割机的指标。2012年年底在该公司弓经理给其6500元人民币的信封。

2011年经其手给安阳县万达农机公司办理7台拖拉机、7台收割机的指标。2011年年底李某某按拖拉机500元,收割机1000元的回扣标准,将装有10500元人民币的信封给其。2012年经其手给该公司办理了8台拖拉机,9台收割机的指标,2012年年底李某某又在该公司按同一比例给其13000元人民币。

2011年经其手给安阳市锐丰农机公司办理了4台拖拉机,1台收割机的指标,该公司经理夏某某叫他儿子在2011年年底送给其3000元。2012年经其手给该公司办理了1台拖拉机和8台收割机的指标,夏某某在2012年年底按排其儿子到其家送去4500元。其估算出上述两笔都是按拖拉机、收割机每台500元的标准给的回扣,其将上述钱均用于家庭和个人的消费。

2、证人夏某证言

其系安阳市锐丰农机公司销售经理,其父夏某某叫其在2011年到杨某某家给其3000元,2012年年底,其父亲又叫其到杨某某家给他4500元。按拖拉机、收割机各500元回扣标准给杨某某的。给他送钱的目的是因为其公司销售到北郭乡的农机产品要想享受农机补贴必须须杨某某处申请指标,所以给他回扣。

3、证人夏某某证言

其系安阳市锐丰农机有限公司经理,给杨某某7500元是因为想让杨某某多给其指标,这样就能多销售机器,其它内容与夏某基本一致。

4、证人侯某某证言

其系安阳市诚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其与杨某某认识,因为在北郭乡销售农机可以得到补贴。2011年年底,杨某某到其公司其按拖拉机500元、收割机1000元的标准给杨某某19500元推广费。给杨某某19500元的目的是因为杨某某给其公司办理了很多农机补贴指标。

5、证人李某某证言

其系安阳市诚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其和杨某某熟悉后,他给其公司办理了不少补贴指标。2011年年底,其给杨某某准备了19500元,在其公司由其爱人侯某某送给杨某某。

6、证人田某某证言

其系安阳市中原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经理,其让杨某某帮忙推广其公司代理的农机,按推广拖拉机500元,收割机1000元的标准给推广费,其在2011年给杨某某准备了3500元,让其公司弓某某在红旗渠广场给了杨某某,之后2012年又让杨某某来公司由弓某某给了6500元。给杨某某10000元的目的是因为他给其公司办理了很多农机补贴指标。

7、证人弓某某证言

其系安阳市中原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2011年年底一天其公司老总田某某让其给杨某某3500元,后在红旗渠广场其给了杨某某。2012年年底在其公司,公司老总田某某让其给了杨某某6500元。

8、证人李某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