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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朱艳军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3)安刑初字第0011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张利,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5

(2013)安刑初字第0011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张利,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安丰乡政府农机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销售农业机械设备过程中提供帮助,分多次以推广费的名义收受农业机械设备经销商回扣共计53600元人民币;其中2009年至2012年间,收受安阳市中原农机的田某某20600元人民币;2009年至2012年间,收受安阳县万达农机公司李某某10500元人民币;2010年至2011年间收受安阳诚成农机公司李某甲15000元人民币;2010年至2012年收受安阳市汇丰农机公司王某某3500元人民币;2010年至2012年收受安阳市锐丰农机公司夏某某4000元人民币。朱某某将以上钱物全部用于自己或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赃款已退。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安丰乡政府文件、安丰乡农机补贴汇总表、朱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档案材料、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对朱某某归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2009-2012年安丰乡农机补贴汇总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流程图、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农机购置手续、户籍证明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朱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利辩称,朱某某受贿数额为2.9万多元,不是53600元;2.朱某某以证人身份到检察院作证签字,构成自首;3.被告人朱某某2013年4月9日至4月11日下午7点,已经连续在检察院50多小时,检察院取证违法,被告人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从2009年至事发在担任安阳县安丰乡人民政府农机站站长期间,利用主管安丰乡农机补贴资金的职务便利,为农机经销商在销售农业机械设备过程中提供帮助,帮助农机商多销售农机和顺利办理农机补贴手续,分多次按照50型以下拖拉机300元、50型以上拖拉机500元、收割机1000元的标准收受农业机械设备经销商共计53600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一)2009年农机补贴结束后,被告人朱某某收受安阳市中原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经理田某某所送人民币3500元;2010年年底朱某某收受安阳中原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经理田某某所送人民币5500元;2011年年底朱某某收受安阳市中原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经理田某某所送人民币4800元;2012年年底朱某某收受安阳市中原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经理田某某委托弓某某所送人民币6800元。上述共计20600元,为该公司在销售农业机械设备过程中提供帮助。

(二)2009年农机补贴结束后,被告人朱某某收受安阳县万达农机公司经理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2010年农机补贴结束后收受安阳县万达农机公司经理李某某给付人民币1000元;2011年年底收受安阳县万达农机公司经理李某某给付人民币5000元;2012年农机补贴结束后收受安阳县万达农机公司经理李某某给付人民币2500元。上述共计10500元,为该公司在销售农业机械设备过程中提供帮助。

(三)2010年农机补贴结束后,被告人朱某某收受安阳市诚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李某甲给付人民币7500元;2011年年底的一天,朱某某收受安阳市诚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李某甲给付人民币7500元。上述共计15000元,为该公司在销售农业机械设备过程中提供帮助。

(四)2010年农机补贴过后,被告人朱某某收受安阳市汇丰农业机械公司经理王某某给付人民币1000元;2011年年底的一天,朱某某收受安阳市汇丰农业机械公司经理王某某给付人民币1000元;2012年农机补贴过后,朱某某收受安阳市汇丰农业机械公司经理王某某给付人民币1500元。上述共计3500元,为该公司在销售农业机械设备过程中提供帮助。

(五)2010年农机补贴过后,被告人朱某某收受安阳市锐丰农机公司经理夏某某给付人民币1000元;2011年年底的时候,朱某某收受安阳市锐丰农机公司经理夏某某给付人民币1500元;2012年农机补贴过后,朱某某收受安阳市锐丰农机公司经理夏某某给付人民币1500元。上述共计4000元,为该公司在销售农业机械设备过程中提供帮助。

朱某某将53600元全部用于自己或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朱某某将赃款上缴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供述

其从2003年至事发任安丰乡农机站站长,其向农民积极推荐农机经销商代理的农机,并且办理手续时给予照顾,优先办理,所以他们给其好处费,具体如下:在2009年安阳市中原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经理田某某称多推广其公司的产品,推广一台50型以下的拖拉机给300元好处费,50型以上500元好处费,收割机1000元好处费。2009年农机补贴结束后,田某某在他办公室给其3500元。2010年其乡销售该公司50型以上拖拉机11台,2010年底在田某某办公室,田某某给其5500元。2011年销售该公司40型以下拖拉机6台,50型以上2台,收割机2台,2011年底在田某某办公室,他给其4800元。2012年其乡销售该公司40型以下拖拉机11台,50型以上5台,收割机1台,2012年在该公司一弓姓经理给了其6800元,以上共计20600元,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2009年底其乡销售安阳县万达农机公司收割机1台,2009年农机补贴结束后,在万达公司李某某办公室给其现金2000元。2010年其乡销售该公司40型拖拉机1台、50型以上拖拉机1台,2010年农机补贴结束后在她办公室给其1000元。2011年该乡销售该公司拖拉机2台、收割机4台,2011年底在万达公司李某某办公室给其5000元。2012年该乡销售该公司拖拉机2台、收割机1台,2012年农机补贴结束后在万达公司李某某办公室给其2500元。

2010年安阳市诚成农机公司经理李某甲称推广1台拖拉机给500元好处费,收割机给1000元好处费,2010年其乡销售该公司拖拉机13台,收割机1台,2010年在他办公室给其7500元。2011年其乡销售该公司拖拉机11台,收割机2台,2011年底在他办公室给其7500元。

2010年安阳市汇丰农机公司经理王某某找到其称,每推广其公司50型以下拖拉机给300元好处费、50型以上500元好处费,收割机1000元好处费,2010年其乡销售该公司50型以上拖拉机2台,王某某在安丰太平店给其1000元。2011年其乡销售该公司2台50型以上拖拉机,2011年底在他办公室给其1000元。2012其乡销售该公司1台50型拖拉机、1台收割机,2012年在他办公室给其1500元。

2010年安阳市锐丰农机公司经理夏某某告诉其推广他公司产品有好处费。2010年在他办公室给其1000元。2011年底在他办公室给其1500元。2012年在他办公室给其1500元。

以上共计53600元,均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了。

2.证人田某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