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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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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京安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2)安刑初重字第8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京安,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汉族。 辩护人马翠翠,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京安犯诈骗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

(2012)安刑初重字第8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京安,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汉族。

辩护人马翠翠,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京安犯诈骗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京安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京安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刑终字第301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9)安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安阳县人民检察院经撤回起诉,补充侦查,以安县检刑诉(20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京安犯诈骗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重新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于2010年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京安又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刑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0)安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1年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611号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京安又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刑二终字第275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0)安刑初字第611号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1年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520号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京安再次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刑二终字第476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1)安刑初字第520号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京安及其辩护人马翠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6年3月份,被告人李京安利用虚假的南水北调工程安阳段承包工程协议书,以交保证金给一个标段工程为由,其通过王某甲认识王某乙,在王某乙不知该协议书是虚假的情况下,通过王某乙诈骗安阳县曲沟镇东高平村王某丙等人人民币36万元。2006年6月份,被告人李京安以同样的方式诈骗安阳县水冶镇阜城村朱某甲人民币19.4万元,用于安阳县红鑫片石石料厂投资入股。

(二)2006年4月28日,被告人李京安将虚假的南水北调工程安阳段第五标段工程合同,转包给刘某甲代表的南方国际环能高科技工程建设总公司,后刘某甲又转包给余某某。5月24日,刘某甲带领余某某等人交给李京安30万元工程入场保证金,李京安出具30万元的收据。

(三)2006年,被告人李京安伪造安阳市郊区炳信寄卖行、岳城水库指挥部、河南省隆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印章3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虚假的工程协议书和工程合同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京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应予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京安辩称其没有诈骗王某丙等人36万元和朱某甲19.4万元,收刘某甲的保证金已全部退还,自己不构成诈骗罪,也没有伪造公司企业印章。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认定李京安通过王某乙诈骗王某丙等人证据不足。2、起诉指控李京安诈骗朱某甲19.4万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3、认定李京安诈骗30万元,不符合诈骗既遂的构成要件。同时辩护人还认为被告人李京安不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京安为骗取钱财,在2006年春节过后,利用伪造的安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制作了虚假的南水北调工程安阳段承包工程协议书,说已经搞到南水北调工程正找承包单位,可以让王某乙承包南水北调一个标段工程但需先交纳工程保证金,并与王某乙签订了假协议书。王某乙拿着假协议书找到王某丙等人分包工程,在经李京安证实此事后,王某丙、王某丁、朱某乙、杨某某共交给王某乙36万元,王某乙将其中30万元作为工程保证金交给了李京安。

另查明,被告人李京安和刘乙合伙经营安阳县红鑫片石石料厂。王某乙想往红鑫片石石料厂投资入股,就找到安阳县水冶镇阜城的朱某甲,从朱某甲处筹到19.4万元,自己垫付6000元后,将该2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石料厂。

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京安供述:其伪造印章、做虚假合同就是想弄点钱花,其分别于2005年、2006年花一百五十元找人刻了一枚“安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后来又花钱找人刻了安阳市郊区炳信寄卖行印章,岳城水库工程指挥部和河南省隆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印章,从安阳市红旗路北头路西一门市部买了空白合同。其用假安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与王某乙签订了一份虚假工程协议书,让王某乙承包五标段的工程,但其实际没有工程给对方。其认识王某丙等人,王某丙等人说王某乙拿了他们36万元,但王某乙却没有把这36万给李京安。王某乙把李京安和王某乙签的假工程协议书给了王某丙,故在和王某丙通话时,李京安让王某丙把假协议书原件归还,其就想办法帮王某丙等人向王某乙要钱。

其和刘乙一起办红鑫片石石料厂,王某乙一直想往石料厂投资,就让王某甲带着王某乙把钱给了刘乙,算是王某乙个人在石料厂入股,后朱某甲来找其要钱,其才知道王某乙往石料厂入股的钱是拿朱某甲20万,王某乙就说拿朱某甲的19.4万自己配了6000元一共20万投到石料厂,算是他自己入股。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乙证言:2006年元月份,其经曲沟镇南固现村的王某甲介绍认识了李京安,李京安说他在市政府保密局工作,已把南水北调安阳段的五个工程标段搞到手,正在找承包单位。其对李京安说工程下来能否给其点活,李京安说能,让其准备质量保证金,并找承包单位。2006年元月10日,李京安给其打电话,让其到李京安在市政府的办公室说工程的事。在办公室李京安说给其一个工程标段,但必须交10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拿出一份手写协议书让其看了看,上面主要说让其承包南士旺段5公里的工程,其看了认为协议可以就回去筹钱。2006年农历正月二十左右,李京安给其打电话说协议书已经弄好,在李京安家二楼,李京安让其签了协议。其拿着协议书找到王某丙、王某丁、杨某某、朱某乙,让他们筹钱合伙承包,挣钱后大家按出钱比例分红。王某丙四人陆续给了其36万元保证金,其中王某丙10万元,王某丁10万元,朱某乙8万元,杨某某8万元,其都给王某丙等人写有收条。2006年4月24日上午,其和王某丙、王某丁、朱某乙一块到大司空李京安家,王某丙等三人在大门外边等,其单独在二楼把30万元现金交给了李京安。签的协议书上写的是2006年6月份开工,但李京安一直往后推,直到2007年6月份,李京安说工程下来了,但必须再交30万元。其和王某丙等人都不要工程,要李京安把交的质保金退还,李京安说抓紧时间退钱,直到现在李京安还没退钱,所以其和王某丙等人要控告李京安。其和王某丙等人多次把李京安和他们的谈话进行录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