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郝文忠、赵俊生、王平书、马三平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3)安刑初字第0016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俊生,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杨志强,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文忠,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田金魁,河南至尊律师事

(2013)安初字第0016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俊生,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杨志强,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文忠,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田金魁,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平书,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任根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三平,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培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诉(2013)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南中储粮永和直属库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郝文忠、赵俊生、王平书、马三平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3年12月3日,公诉机关以安县检刑变诉(2013)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决定不再将河南中储粮永和直属库列为被告单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文忠及其辩护人田金魁、被告人赵俊生及其辩护人杨志强、被告人王平书及其辩护人任根顺、被告人马三平及其辩护人谢中海、王培泉、证人许某甲、李某甲、刘某某、王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

1、2007年底,被告人郝文忠、赵俊生、王平书、马三平四人商量后将安阳〇五〇八河南省粮食储备库卖废品所得2万元贪污私分,每人分得5,000元。

2、2008年秋,被告人郝文忠、赵俊生、王平书、马三平四人采取单位转圈粮方式,套取国家补贴,四人共谋后分两次共同贪污私分公款80万元,每人每次分得10万元。

3、200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郝文忠、赵俊生、王平书、马三平四人采取单位转圈粮方式,套取国家补贴,四人共谋后共同贪污私分公款40万元,每人分得10万元钱。

4、2011年9月份,被告人郝文忠、赵俊生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开入库单的方式将公款677,347.58元取出,其中将2万元交到会计处还郝文忠2万元借条,郝文忠还分得20万元,赵俊生分得329,347.58元,余款二人共同开销。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2009年1月份至2011年12月份三年内,被告人郝文忠、赵俊生、王平书、马三平等人研究决定,采取加价收购方式收购托市小麦或采取转圈粮的方式,套取国家收购补贴、保管补贴等,假使单位盈利,违反国家规定,三年共发放效益工资1,983,200元,其中郝文忠得奖金10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魏某甲等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郝文忠、赵俊生、王平书、马三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俊生辩解,起诉指控其犯贪污罪中第二、三起不属实,第四起其没有得那么多钱;指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有意见,其是执行的有关文件。

被告人赵俊生辩护人辩护认为,起诉指控贪污罪的第二、三起犯罪事实不存在;贪污罪第四起被告人实际贪污数额应为7万;其系从犯;指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

被告人郝文忠辩解,起诉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第二、三起事实不存在,其不予认可;起诉指控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其认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郝文忠辩护人辩护认为,起诉指控贪污罪的第二、三起不属实;指控贪污罪的第一、四起应定性为私分国有资产;指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郝文忠得10万元认定错误,该笔款项性质为绩效工资。综上,辩护人认为郝文忠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认罪态度好、愿意积极退还赃款、一贯表现良好,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平书辩解,对起诉指控贪污罪第二、三起有异议,不是事实;指控其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有异议,其当时负责党务工作,没有参与,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平书辩护人辩护认为,指控贪污罪第一起应按5,000元对被告人量刑;指控贪污罪第二、三起犯罪事实不存在;指控其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马三平辩解,起诉指控贪污罪第二、三起不是事实;指控其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有异议,其不知道也未参与。

被告人马三平辩护人辩护认为,起诉指控贪污罪第一起事实不清,不存在商量私分的情形;指控贪污罪第二、三起、指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

经审理查明:

河南中储粮永和直属库前身为安阳县粮食局直属库,经济性质为国有企业;2005年4月更名为安阳〇五〇八河南省粮食储备库,经济性质为国有企业;2008年3月更名为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安阳县分库,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12年7月更名为河南中储粮永和直属库,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被告人郝文忠自2005年至2011年10月任河南中储粮永和直属库主任;被告人赵俊生1998年1月至案发任该库财务科长;被告人马三平自2006年至案发任该库副主任;被告人王平书2005年至2010年任该库党支部书记,2010年4月至案发任该库综合科科长兼党支部书记。

一、贪污罪

(一)2007年底,被告人马三平负责安阳〇五〇八河南省粮食储备库搬迁善后处理工作,卖了一部分废品约2万元,后被告人郝文忠、赵俊生、王平书、马三平在赵俊生办公室商量后将该笔款项贪污,每人分得5,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郝文忠、王平书、马三平各退出赃款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郝文忠供述,2007年马三平在老库卖废品后余2万元钱,给了财务科长赵俊生,赵俊生没有入账,2007年底我和马三平、王平书在赵俊生办公室说事,赵俊生跟我说卖废品的2万元钱没有入账,怎么办?我说大家发点福利,分了吧。他们三个人也同意了,这样我们把这2万元分了。每人得了5,000元左右。

2、被告人赵俊生供述,2007年的时候马三平在老库卖了一部分废品有2万元,有一天马三平叫魏某甲把这2万元钱给了我,我没有入帐。2007年底的时候,郝文忠、马三平、王平书在我办公室说事,说完事后我问郝文忠卖废品的这2万元钱还没有入帐,怎么办?郝文忠说,正好快年底了,我们每人发5,000元钱买酒喝算了。我们三个人同意了,这样我们四人把这2万元钱分了,我们每人分了5,000元钱。

3、被告人王平书供述,2008年,我和郝文忠、赵俊生、马三平四个人共同私分了在老库(安阳0508河南省粮食储备库)卖废品的2万元钱,我分了5,000元现金,自己实际得了4700元,我又给了赵俊生3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