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郑利芳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2)安刑初字第338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利芳,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偃师县,汉族。 辩护人宋武军,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安文江,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2)370号起诉书,

(2012)安刑初字第338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利芳,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偃师县,汉族。

辩护人宋武军,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安文江,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2)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利芳犯行贿罪,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利芳及其辩护人宋武军、安文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郑利芳于2005年7月份为使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现上海弘奇永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永和”商标能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王某(另案处理)行贿15000元人民币。

2、被告人郑利芳于2005年至2006年为使青岛摸错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摸错门”商标能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王某行贿5万元人民币。

3、被告人郑利芳于2008年8月份为使浙江东阳木雕集团有限公司“东雕”商标能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王某行贿10万元人民币。

4、被告人郑利芳于2009年2月份为使杭州炬日电器有限公司的“炬日”商标能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王某行贿10万元人民币。

5、被告人郑利芳于2009年5月份为使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中星微”商标能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王某行贿15万元人民币。

6、被告人郑利芳于2006年至2007年8月份为使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仰韶”商标能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李晓某行贿75000元人民币及价值5000元人民币的丹尼斯购物卡。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郑利芳供述,证人王某、李晓某、谷东某、杨林某、杜红某等人证言、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并据此认定被告人郑利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利芳对起诉指控其犯行贿罪无异议,但辩解其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郑利芳的辩护人辩护认为,郑利芳有自首、立功情节;向王某和李晓某行贿是在对方索贿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希望能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郑利芳于2005年7月份为使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现上海弘奇永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永和”商标能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王某(另案处理)行贿15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证言,在2005年下半年,当时郑利芳给我联系说有一个上海同学谷东某代理的上海弘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案件要在洛阳中院起诉,涉及到商标侵权,我就说你来经一庭立案吧。这个案件是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具体名字想不起来了)侵犯商标权案件,此案由我承办。在法院开庭审理前的一天,郑利芳来到我的办公室,寒暄几句后,留下了一个信封就出去了,她走后我看了一下,信封里有5000元现金。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永和”为驰名商标,被告构成侵权。判决结果出来后的一天,郑利芳律师来到我办公室,说了几句感谢之类的话后,就给了我一个信封,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她走后我看了一下,里面有1万元现金。

2、证人谷东某证言,2005年,我在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上班,平时经常在全国各地查看公司的侵权情况,通过看报纸,我想公司的商标如果认定为驰名商标就好,有一次跟我在洛阳的同学郑利芳打电话联系时,我跟她说了看看能不能在洛阳法院认定“永和”商标为驰名商标。后来郑利芳跟我联系说,她跟洛阳的焦点律师事务所的曹元某律师商量了,可以做。我就跟公司老总说了情况,最后商定公司先出3万元前期费用,如果认定为驰名商标公司最后出40万元。并跟焦点律师事务所的曹元某签订了合同。公司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的曹元某签订了合同后,他们开始准备材料,我也帮他们准备公司里需要准备的材料,最后在2005年9月份左右洛阳市中级法院判决“永和”商标为驰名商标。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把剩下的37万元打给了焦点律师事务所。郑利芳给了我18万元的介绍费。

3、被告人郑利芳供述,2005年有一次我跟上海永和豆浆法务经理我的大学同学谷东某说话时,谷东某说她可以介绍永和豆浆认定为驰名商标给我,让我办理,我就找到曹园某,因曹园某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某的爱人,我就找到她跟她商量认定“永和”商标为驰名商标案件,后来曹园某说可以起诉,我们就跟永和豆浆公司商定为风险代理“永和”商标认定驰名商标案,认定“永和”商标为驰名商标后永和公司给我们40万元代理费,我们商量找个被告,我就把我妹夫张占利的哥哥张占江的身份证借过来,以他的名义注册了个个体工商户。我们以上海永和豆浆公司起诉张占江个人在雨伞上使用“永和”商标侵犯了永和豆浆公司的商标使用权。我和谷东某代理原告方,因曹园某爱人李某为审判人员,曹园某找了她所的一位律师代理被告方,案件判决认定“永和”商标为驰名商标后,上海永和公司给曹园某所在的惠人律师事务所打过来40万元,前期打过来3万,案件审理前我给王某5000元,曹园某取出来后让我给谷东某20万元,给我代理费2万元左右,曹园某又让我拿了1万元钱给了知识产权庭的王某。除了差旅费和资料费后曹园某得了有10万元左右。

4、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洛经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5、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

6、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及两次付款凭证。

二、被告人郑利芳于2005年至2006年为使青岛摸错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摸错门”商标能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王某行贿5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证言,我记得在2005年的一天,郑利芳来到我的办公室说她手头有个青岛摸错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案,想请我帮忙认定为驰名商标,我说现在认定驰名商标需要上报河南省高院内审,我不能确保省高院那里能通过,她说你这儿只要能认定就行了,省高院那里你不用管,我说没问题,你准备好材料先去庭里立案吧。后来这个案子分到了我的手里,是青岛摸错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诉许会商标侵权纠纷案,郑利芳是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法院开庭审理前的一天,郑利芳来到我的办公室,说马上开庭了,案子上你多费下心,留下了一个信封就出去了,她走后我看了一下,信封里有2万元现金。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摸错门”为驰名商标,被告构成侵权。判决结果出来后的一天,郑利芳律师约我到她家附近,说了几句感谢之类的话后,就在她车上给了我3万元现金。郑利芳当时是原告的代理律师,我是“摸错门”商标侵权一案的承办人,她在判决前后给我送钱,是希望得到我的帮忙和照顾,能让原告胜诉,判决认定“摸错门”商标为驰名商标。我认为如果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摸错门商标也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无论从公司规模、市场影响力、公众知晓度来讲,摸错门商标离驰名商标还差一点,所以才需要我的帮助。我是该案的主审法官,又是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业务骨干,说话分量比较重,在最后一次合议庭合议时我的意见是应当认定“摸错门”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构成侵权,最后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摸错门”商标为驰名商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