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刑初字第0041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苏某甲,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2)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苏某甲、刘某乙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苏某甲、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阎某某、和某甲(二人在逃)开着和某甲的面包车到安阳市开发区管委会附近以买卖假药为名诈骗收废品的卞某某2400元现金及一辆绿色“金枪”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电动三轮车价值4845元。 2、2011年3月19日11时许,经预谋后,被告人刘某甲、苏某甲、刘某乙伙同和某乙(在逃)驾驶三轮车到安阳县崔家桥乡寻机实施诈骗。刘某乙开三轮车先行回家,刘某甲、苏某甲、和某乙三人以合伙买卖特效药挣钱为名,骗取苏某乙一辆永久牌电动三轮车。刘某乙将被骗三轮车留下自用,给了刘某甲、苏某甲、和某乙每人200元。该赃车已追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并据此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指控其诈骗两起的事实及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被告人苏某甲对起诉指控其诈骗一起的事实及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刘某乙辩解其开车送其兄时并不知道是去诈骗。 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阎某某、和某甲(二人在逃)开着和某甲的面包车到安阳市开发区管委会附近以买卖假药为名诈骗收废品的卞某某2400元现金及一辆绿色“金枪”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电动三轮车价值4845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2年11月2日退还被害人卞某某现金2400元和“金枪”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卞某某陈述、辨认笔录、同案犯在逃证明、收到条、鉴定结论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二、2011年3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乙开车,将被告人刘某甲、苏某甲、和某乙送到安阳县崔家桥乡后自行离开,三人在崔家桥乡寻机实施诈骗。被告人刘某甲、苏某甲、和某乙三人以合伙买卖特效药挣钱为名,骗取苏某乙一辆永久牌电动三轮车。被告人刘某乙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三人骗得的电动三轮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4862元。该赃车已追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苏某乙陈述,2011年3月19日上午11点多我在永和乡陶村收废品,在陶村大街我遇见了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他给我说他是杨辛庄的村干部,现在村委会内有一千多斤废铁准备卖,问我收不收。我给那个人说收。随后那个男的说他在辛庄路口等我,让我去他们村委会拉废铁。随后我就到永和乡王小庄废品站上将车上的废品卖了就到辛庄路口找那个卖铁的人。我到辛庄路口遇见了那个卖废铁的人,我和那个卖废铁的人没说几句话就从西边过来一个背包的男子(30多岁,身体偏胖),这个背包的男子走到我们身边后说准备去杨辛庄找杨某某(杨辛庄村支书),那个准备卖铁的男子说杨某某不在家,随后那个背包的男子说他要买点药,随后那个准备卖铁的男子说隆化有药,随后我和那个准备卖铁的男子开着电动三轮车到了王隆化村东头,在王隆化村东头停了车后,那个卖铁的男子打了一个电话后,一个男子(30多岁,身体偏瘦)拿着一盒药过来,那个准备卖铁的男子拿到药后我开车电动三轮车又到了外环路上,到外环路上遇见那个背包的人后那个背包的人说就是要这样的药,但是现在还需要一箱。随后那个准备卖铁的人给我说:“你在这等一会,我去村里拉药。”随后那个准备卖铁的人骑着我的电动三轮车去隆化村拉药。准备卖铁的人走了大约十几分钟,那个背包的人接了一个电话,那个背包的人接完电话后就给我说我的电动三轮车坏了,在隆化街里不走了,让我去村里看看电动三轮车怎么回事。随后我就往街里走,走到隆化大街后我没有看见电动三轮,随后我就抓紧回外环路,到外环路上后那个背包的人也不见了。随后我知道了我受骗了就打电话报了警。 2、证人和某丙证言,2012年5月29日上午,我接到一个电话,对方是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民警,说我们村的刘某甲要和我说话。刘某甲在电话中给我说,自己因为涉嫌诈骗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为自己想立功,还告诉我他弟弟也参与了一次。并让我劝其弟弟刘某乙早点投案自首,争取政府宽大处理。刘某甲当时给我打过电话之后,我就到刘某甲家做其母亲的思想工作,后来打听到刘某乙已经出去南边割麦子了。于是就赶紧给刘某乙打电话,告诉他中间的严重性,让他早点回来投案自首。今天一大早,我就领着他来公安机关投案了。 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1年春天的一天,我和苏某甲,和某甲、刘某乙四个人开着和某甲的面包车到崔家桥寻找作案的机会。在崔家桥和永和交界的地方碰见一个收废品的,我们以同样的方式骗那个老头,老头说没有钱,我说借他的电动三轮车去拿钱,和某甲和老头在一起等着,我开走三轮车后和某甲再找机会跑,最后就骗了他一辆电动三轮车。这一次我和苏某甲、和某甲、刘某乙参与了,但刘某乙没有下车。 4、被告人苏某甲供述,2011年春天,具体的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在白壁集上遇见刘某甲、刘某乙和某甲三人,刘某甲出的主意让我们一起去骗个三轮车。约好后有刘某乙驾驶和某甲的白色面包车,车上有和某甲刘某甲和我就到了永和乡往河北走的一条水泥路上,紧挨着永和乡王小庄村,车停下后刘某乙就先走了,随后由刘某甲开着车看到路边有个50多岁收废品的老头,和某甲就下车主动去和收废品的老头搭讪,下车就是告诉收废品的老头让他开着三轮车将和某甲带到崔家桥乡隆化村,具体给收废品的多少钱我记不清楚,刘某甲开着车,我俩在后面跟着和某甲,到隆化村后刘某甲再下车假装认识和某甲,主动和其说话,问和某甲来这干什么,和某甲称要找村干部谁谁谁,(随便编一个人的名字),刘某甲说不在家,但我认识他兄弟,和某甲说要来买他的药,然后再让收废品的先低价买我的药,再高价卖给和某甲,但收废品的说没有钱,然后刘某甲称要开收废品的三轮车去拿钱,收废品的就将三轮车借给刘某甲,刘某甲开车三轮车就走了,和某甲在村口等到信后也就走了。刘某甲就将骗来的三轮车开回家,军民说去卖了让我和和某甲在家等着,一会军民回来给了我和和某甲每人二百元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