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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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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孙某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3)安刑初字第0015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县,汉族。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7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县,汉族。 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由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3)安初字第0015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县,汉族。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7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县,汉族。

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由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23日以安县检监诉(2013)15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于2013年6月18日、6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及孙某某辩护人王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一块在北郭乡北郭集经营义和快餐,为了方便饭店内排水,二人商量在其饭店房后挖一排水坑。2012年8月25日中午12时多,孙某某联系一辆挖土机到其饭店房后挖排水坑,并由任某某在现场负责,14时许,该挖土机将饭店厨房后的通信光缆(安内濮干线)挖断,致使该线路5.292万用户中断约160分钟。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420元。案发后任某某、孙某某同通信部门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公诉机关当庭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损失鉴定意见、被告人户籍证明、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过失损坏电信设施罪。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及孙某某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孙某某辩护人辩称,孙某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申请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一块在北郭乡北郭集经营义和快餐,为了方便饭店内排水,二人商量在其饭店房后挖一排水坑。2012年8月25日中午12时多,孙某某联系一辆挖土机到其饭店房后挖排水坑,并由任某某在现场负责,14时许,该挖土机将饭店厨房后的通信光缆(安内濮干线)挖断,致使该线路5.292万用户中断约160分钟。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420元。案发后任某某、孙某某同通信部门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任某某2012年12月1日供述:我和孙某某一块经营义和成快餐店,因快餐店的厨房无法向外排水,我俩商量好在厨房后边挖排水坑储水。孙某某负责饭店外边的事,我负责饭店经营,孙某某联系找挖土机。2012年8月25日中午,孙某某爱人王清如找到我,说挖沟机已经到饭店房后了,孙某某有事来不了,让我安排在厨房后挖排水沟的事情。我见雷某某领着一辆挖土机在我饭店西边的路上停着。我带司机到厨房后边看了一下地方,让司机挖一1.5米宽、1.5米深、13米长的排水坑,谈好价格300元。司机开始按我指的地方挖排水坑,挖了七八米长时,挖土机将光缆挖断了,司机不敢挖了,说他以前经历过挖断光缆的事,事比较大,给我要了200元钱走了。我以为挖断光缆没多大事,就给孙某某打电话说了一下挖断光缆的事,过了一会儿,孙某某来后我回家了一趟,再次回到饭店,派出所的民警已经到现场。原来我以为挖断光缆没多大事,怕把孙某某牵涉进来,所以我说是我找的挖土机,现在我知道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把事情交代清楚,挖土机是孙某某找人找的,不是我找的。

2、被告人孙某某2012年12月14日供述:我和任某某一块经营义和成快餐店,任某某负责饭店内的经营,我负责饭店外边的事,因快餐店的厨房无法向外排水,我俩商量好在厨房后边挖排水坑储水。我饭店的厨房是雷某某承包的,我两个是亲戚,他经常承包建筑活,给挖土机经常联系,我给雷某某说让他帮我找个挖土机挖排水坑。2012年8月25日中午12时左右,我在北郭乡辛庄村办事,接到雷某某电话说找到一个挖土机,我让任某某安排挖土机挖排水坑的事。14时许,我接到任某某电话挖土机挖断光缆了。我赶紧回到饭店,看了挖断光缆的情况,任某某说给了挖土机司机200元钱,当时我俩以为没多大事就回饭店了,过了会安阳市通信传输局的工作人员就到现场了。我不认识挖土机司机。我和任某某租房时,任某某曾给我俩说过房后埋有通信光缆,但具体位置我不清楚。挖断光缆那天,我才发现挖排水坑的西侧有一光缆标石被车碾碎,平时房后都是田地没有注意标石在什么地方埋着。

3、证人牛某某(安阳市通信传输局安阳分局局长)2012年9月26日证言:我来反映2012年8月25日,安内濮长途通信干线被挖断的有关情况。我时安阳市通信传输局安阳分局局长,从事干线维护,2012年8月25日中午14时15分许,我接到市局线路维护部电话通知称安内濮长途通信干线有故障,我立即安排巡线员王某某沿线查询,同时我也从安阳沿内濮长途通信干线查询线路故障,并安排抢修中心马某主任准备抢修材料。经查询故障点位于安阳县北郭集义和成快餐房后。我于15时30分许到达故障现场,见义和成快餐房后被挖一东西长约3.5米。宽约1.5米,深约1.5米的坑,坑内通信光缆被挖断,我向上级领导汇报故障情况,并尽快安排人员进行抢修,一直抢修到17时50分,线路才恢复正常使用。通过询问公司,我了解到该线路共开通着一个2.5G的业务和三个622M业务,全部为用户业务,经核实共承载着3.78万用户,核算方式为1个2.5G=1008个2M,3个622M=3*252个2M;(1008+252*3)2M*30户=5.292万户。我到现场打听后才知道,是北郭乡义和成快餐店要在房后挖排水坑将线路挖断。该线路上有1个2.5G长途骨干波分系统和3个622M的SHD系统,线路中断时间为14时10分至16时50分,共160分钟。修复总费用合计4.63万元。我们埋光缆的深度一般为1.2米,在光缆正上方每隔50米埋一个光缆标石,该光缆标石为一个长宽各20公分,高1米的石墩,石墩四侧分别有标石编号、联系电话、国防光缆、严禁移动字样。到现场后,见标石已被碾碎。当时参与抢险的除我外还有马某、刘某某、李飞、王某某、小庞、石峰,当时我报警了,派出所民警接警后,不知道线路损失情况,也就没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后经公司核算,该线路中断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这才来反映情况。

4、刘某某(安阳通信传输局工人)2012年9月26日证言:我来反映2012年8月25日,安内濮长途通信光缆抢修情况。我是安阳通信传输局抢修中心工人,负责线路抢修。2012年8月25日中午14时30分,牛某某分局长通知北郭集安内濮干线中断,让我到北郭集抢修线路。我到现场后见坑内一条24芯通信光缆已被挖断,我和马某一块到坑内抢修线路,17时50分我们将线路接好,经安阳市联通通信公司测试,线路恢复正常。坑内只有一个断点,但两个断点接线距离太近的话会使光缆信号严重衰耗,且为了方便施工,我们预留了60米光缆埋到坑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