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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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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甲、乔某乙、孙某甲、乔某丙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3)安刑初字第0038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甲,男,1980年4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临漳县,汉族。 被告人乔某乙,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临漳县,汉族。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乔某

(2013)安刑初字第0038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80年4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临漳县,汉族。

被告人乔某乙,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临漳县,汉族。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乔某丙,男,1981年6月18日于出生河北省临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孙某甲、乔某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孙某甲、乔某丙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孙某甲、乔某丙四人在安阳县北郭集义和成快餐店,因对劝酒不满与耿某甲、耿某乙发生矛盾,后发生打架。经鉴定,耿某甲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耿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投案自首证明、相关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孙某甲、乔某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乔某丙、孙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申请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孙某甲、乔某丙四人在安阳县北郭集义和成快餐店吃饭时,因劝酒问题与被害人耿某甲、耿某乙发生矛盾,引起乔某甲、孙某甲、乔某丙与耿某甲、耿某乙发生打架;四被告人用啤酒瓶砸伤二被害人头部,经鉴定,耿某乙头部创口共长8.2厘米,属轻伤;耿某甲的头部创口长3.5厘米,属轻微伤。

另查明,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孙某甲、乔某丙与被害人耿某甲、耿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耿某乙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赔偿耿某甲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耿某乙、耿某甲不再追究四被告人任何法律责任。

被告人乔某乙于2013年3月23日到安阳县公安局北郭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孙某甲、乔某丙、乔某甲于2013年4月3日到安阳县公安局北郭派出所投案自首。四被告人投案时,均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乔某乙供述证:2013年1月17日18时许,其和孙某乙、李某甲、乔某丙、孙某丙、乔某甲、孙某甲在北郭集义和成快餐店二楼南侧聚义厅吃饭喝酒,喝酒过程中耿某乙、耿某甲过来敬酒,期间其出去给车加油,回来后见乔某甲、乔某丙、孙某甲和孙某乙在饭店大厅内站着,见孙某甲和孙某乙脸上都流着血,乔某甲手中拿着两个啤酒瓶,孙某甲说和耿某甲、耿某乙发生了打架,见耿某乙、李某甲、孙某丙从楼上下来,耿某乙脸上流着血,乔某甲、乔某丙、孙某甲拦住被害人耿某乙就打,其当时拿着酒瓶也去打了耿某乙,见乔某甲从饭桌边拿了把椅子摔了耿某乙一下,后被饭店内的人都拦开了。

2、被告人孙某甲供述证:2013年1月17日18时许,其和孙某乙、乔某丙、孙某丙、乔某甲、乔某乙、李某甲等人在北郭集义和成快餐店二楼南侧聚义厅吃饭喝酒,喝酒过程中耿某乙、耿某甲过来敬酒,乔某甲与耿某丙因敬酒问题发生争执,二人互相推打,乔某甲拿个啤酒瓶向耿某丙头部打了一下,其也便拿了个酒瓶去打耿某乙及耿某丙,后孙某丙,李某甲就把我们都拦出房间。其和乔某甲、乔某丙、孙某乙、下楼时乔某乙也过来了,耿某乙从楼上下来喊不让我们走,其和乔某甲、乔某乙、乔某丙就一块去打耿某乙,后被人拦开了。

3、被告人乔某丙、乔某甲供述与孙某甲供述一致。

4、被害人耿某乙陈述证:2013年1月17日晚上6时许,我和耿某丙、耿某丁、等人在北郭集上的义和成饭店内二楼一个房间内吃饭喝酒,喝酒过程中李某甲来到我们房间喝了一会儿,随后我和李某甲、耿某丙、到李某甲原来喝酒的房间内去敬酒,耿某丙给一个人倒酒时,因倒酒问题发生了分歧,那男子站起来拿一个酒瓶子摔到耿某丙头上。我去拦架,被人用酒瓶摔到头上一下,我门互相打了几下,被人拦开了。下楼了时,对方的人拿酒瓶子又摔倒我头上两下,还有一个人拿着椅子砸到我头上一下,我往后退时,碰到一个椅子就顺手拿起这把椅子跟对方的人打。我心里很急,就又跑到饭店的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出来跟对方打架。

5、被害人耿某甲陈述证:2013年01月18日下午18时多,我和耿某丁、韩某某、耿某乙等人一块在北郭集义和成快餐店二楼喝酒,喝酒过程中和耿某乙一起到另外一个房间敬酒,在给一个河北临漳县乔庄村的男子倒酒时,该男子非要给我碰酒,让我把杯内的酒一块喝完,因我杯内的酒较多,我就给该男子杯内加了点酒,该男子就喝完了,我说稍等一下我喝完,我在桌边站着,正低头把酒杯及酒瓶往桌上放,我感觉有人用东西张了我头顶部一下,紧跟着有几个人一块往墙边推我,我一弯腰就从人缝中钻出去,往楼下边跑,到楼下,义和成内一名服务员李某乙说我头上流血了,就给我拿了点餐巾纸,我捂着头就到饭店东边报警了,饭店内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6、证人李某甲(与被告人孙某甲、被害人耿某乙均是朋友关系)证:2013年01月18日下午18时多,我和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乔某甲、乔某丙、乔某乙,一块在北郭集义和成快餐店二楼南侧聚义厅吃饭,吃饭期间碰到耿某乙,耿某乙和孙某丙是亲戚,耿某乙和耿某丙到我们房间敬酒,期间乔某乙去给车加油。耿某丙给乔某甲倒酒,乔某甲连喝了二、三个酒,耿某丙还给乔某甲倒酒,乔某甲就不喝了,并说耿某丙不喝酒一直让他喝酒,耿某丙就给他自己杯内加了点酒并放到桌上,然后继续劝乔某甲喝酒,两人说着就说顶了,后乔某甲拿了个啤酒瓶就和耿某丙打到一块,孙某甲、乔某丙就都围上去给耿某丙打架,我和孙某丙、孙某乙、耿某乙都上去拦架,不知怎么回事,孙某甲、乔某丙、乔某甲又和耿某乙打开了,我和孙某丙就赶紧把房间内参与打架的人向外推,后孙某乙、孙某甲、乔某丙、乔某甲就都下楼了,我和孙某丙在楼上拽着耿某乙,耿某乙说他头部流血了,并埋怨我说和我在一块人的打伤他了,我到楼下见孙某甲、乔某丙、乔某甲、乔某乙在门口堵着门不让饭店内的人出去,我就向外推他们,乔某丙、乔某甲、乔某乙手中均拿着酒瓶,耿某乙从楼上下来,乔某丙、乔某甲、乔某乙、孙某甲就都围上去乱打耿某乙了,孙某丙从楼上下来后,我和孙某丙就一块把参与打架的人拦开了。

7、证人孙某乙、韩某某、孙某丙证实内容同李某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