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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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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厚礼拐卖儿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2)安少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奚厚礼,绰号“西猴子”,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201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奚厚礼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2012)安少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奚厚礼,绰号“西猴子”,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201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奚厚礼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奚厚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奚厚礼伙同张某某、闵某甲、闵某乙(三人已判刑)窜至安阳县铜冶镇北马村煤矿职工宿舍,张某某持菜刀跺开该职工陈某甲的房门,被告人奚厚礼等人持木棍闯入室内将陈某甲10个月大的儿子抢走,并将小孩以10300元价格卖到林州,奚厚礼得赃款3400元。

2011年11月29日被告人奚厚礼提供在逃人员线索,公安人员将涉嫌抢劫罪的在逃犯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奚厚礼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甲、吴某某陈述、同案犯张某某、闵某甲、闵某乙供述、证人陈某乙、鲁某某证言。提取笔录和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奚厚礼被抓获证明及立功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厚礼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绑架儿童,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被告人奚厚礼在羁押期间能给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应属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奚厚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奚厚礼所得赃款34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闫玉红

代理审判员  周 娜

人民陪审员  刘长顺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艳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