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刑初字第0039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 辩护人张景林、李明喜,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上海,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 辩护人李文瑞,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景林、李明喜、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文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安排妻子郭某某指派被告人王某某从郑州环亚物流运往北京一批假冒卷烟,王某某在明知该批卷烟为假冒卷烟的情况下,为了赚取运费,驾驶自己车牌照为豫A71668的解放牌货车拉着该批假冒卷烟前往北京。2013年3月23日凌晨,该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豫冀界安阳段时,被安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当场查获,经鉴定,该车涉案价值634200元。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安排妻子郭某某指派司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E96653货车从郑州环亚物流运往北京一批假冒卷烟,该车在北京大兴区青云店曹村冻小力商贸公司旁被大兴区烟草专卖局查获,查获的假冒卷烟共计2850条,经鉴定,该批卷烟涉案价值为191000元。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卷烟价格认定书、案件移送函、调查报告、运输合同、代承运契约书、检验报告、安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情况说明、大兴区烟草专卖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第二起犯罪事实存在异议,其认为有这回事,时间长了,记不清了。 辩护人认为,1、对第一起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被告人供述、证人张某某证言与行政处理决定书存在矛盾,且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证据均证明货主不在现场,应不予认定马某某参与了该起犯罪事实。3、马某某系从犯,属未遂,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我是被查获之后才知道是假烟。 辩护人认为,1、王某某不具有明知其运输假烟的情形,王某某不具备指控犯罪的主体资格,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故对王某某是否构成犯罪持有异议。2、如果王某某构成犯罪,王某某有未遂、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尽量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从1994年开办了郑州环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专门从郑州至北京之间运输货物,马某某负责北京的业务,马某某妻子郭某某负责郑州的业务。被告人王某某系货车豫A71668货车车主,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安排妻子郭某某指派被告人王某某从郑州环亚物流往北京运送一批货物,该批货物中有假烟,王某某在明知该批卷烟为假冒卷烟的情况下,为了赚取运费,驾驶自己的牌照为豫A71668的解放牌货车拉着该批假冒卷烟运往北京。2013年3月23日凌晨,王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豫冀界安阳段时,被安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当场查获5535条假烟,安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将该案移交至安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鉴别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河南省烟草专卖局综合计划处出具涉案卷烟价格明细表,安阳市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认定书,认定涉案伪劣卷烟总值63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 在2013年元月份的时候,我的货车司机张某某运送货物到北京市南六环和104国道交叉口附近的大红门桥的曹村仓库门口卸货时被烟草执法部门查扣了王某要的40箱2000多条假烟。 2013年3月22日,王某叫我运输假烟,我安排妻子郭某某指派司机王某某从郑州环亚物流运王某的货,3月23日王某某被查获了。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认笔录 我从2003年开始自己买货车往北京送货。在2013年3月10日、3月18日我从郑州往北京送过二次假烟,因为我们形成一个默契,货单不往信封里装,只有普通的货单才装信封里,同时到北京后,普通货直接开到物流公司卸货,而运烟的话,到北京后提前和马老板联系,然后联系接货人在公司外把货接走。2013年3月22日郑州环亚老板郭某某让我运送货物到北京,这次装货时我不在现场,货装好后我没有清点货物的数量,这次有两个批次货单没在信封里装,这次发的编号0010865货单上的货,正常一件收费5元,118件也就不到600元,而老板娘实收2350元,高于正常价格。我知道是假烟,当我驾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豫冀界安阳段时,被烟草部门当场查获,经我和执法人员当场清点,共计有5535条假烟。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照片中辩认出郭某某、马某某。 3、证人张某某(系环亚物流司机)证言 2013年元月左右,郑州环亚物流的老板郭某某让我开我的豫A96653货车送到北京一批货,我到北京市大红门104国道冻小力食品公司时就8点左右了,大兴区烟草执法人员从我车上查获40多箱银河之光红旗渠、黄果树、红梅等假烟,事先我不知道是假烟。当时执法人员是市烟草局的,市局把这个案件移交给大兴区烟草局,大兴区烟草局给了我一个扣货单,我给了马某某。 4、证人陈某某(系货车司机)证言 我是给郑州环亚物流运货的,一般把货运到北京冻小丽食品有限公司的仓库,另一个是环亚货运站。 5、证人郭某某(系马某某妻子)证言 2013年3月22日,我不知道我公司运往北京的货物系假烟。 6、查获豫A71668运输假烟时的照片 7、运输协议、运输合同、代承运契约书 8、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经侦大队抓获马某某经过、王某某到案证明 2013年4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经侦大队抓获马某某并移送安阳市公安局。王某某系被安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移交安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9、安阳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移送清单 安阳市烟草专卖局向安阳市公安局移送涉案卷烟、汽车等物品 10、安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3.23无证运输非法生产的卷烟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案件移送函 2013年3月23该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京港澳高速豫冀收费站当场查获王某某驾驶的豫A71668货车上的假烟,案值634200元,并移送安阳市公安局。 11、安阳市烟草专卖局现场笔录、证据复制单、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决定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12、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 证明送检烟草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13、河南省烟草专卖局综合计划处、安阳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认定书 14、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关于2013年大烟处字第002号假烟案件的情况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