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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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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玉林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2)安刑初重字第11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玉林,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刘海斌,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3月17日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玉林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向本

(2012)安刑初重字第11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玉林,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刘海斌,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3月17日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玉林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11年5月16日本院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玉林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田玉林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安刑二终字第351号刑事裁定,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518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田玉林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田玉林不服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安中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518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2012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玉林及其辩护人刘海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田玉林为开采石头在五里庙石料厂非法制造土炸药880公斤。上午10时被告人田玉林在搬运土炸药过程中,被许家沟乡企业办工作人员到石料厂检查时当场发现土炸药。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田玉林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田玉林辩解:公安机关查获的土炸药不是其制造的,是其母亲造成的,其为母亲顶罪,认为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庭否认制造爆炸物的事实,且公安机关未对查获的炸药进行鉴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田玉林在许家沟乡五里庙村北沟石料厂用硝胺与糠的配法非法制造土炸药880公斤,准备用于该厂的石料开采。当日上午10时许,许家沟乡企业办工作人员接举报到该石料厂检查,被告人田玉林即逃离了石料厂;检查时发现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的事实,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石料厂查获了土炸药22袋,每袋40公斤,共880公斤及一台一风吹磨机。2007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用水冲方式将880公斤爆炸物予以销毁。

另查明,安阳县许家沟乡五里庙北沟石料厂系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被告人田玉林之父田某某,2007年4月23日在安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2007年12月20日在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办理采矿许可证,期限自2007年12月至2011年8月止。

2008年9月11日,田玉林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2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羁押9个月14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田玉林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2007年12月13日早上4、5点钟,在五里庙自家的石料厂其用硝胺配糠磨制了共800多公斤土炸药,准备石料开采,上午10时多正在搬运土炸药时,看到乡企业办的几个人到石料厂,其就跑了。快过八月十五了不敢回家,其在石料厂的房中躲藏时,被派出所民警抓住了。另本院开庭时田玉林翻供称查获的土炸药系其母亲制造。

2、证人田某某证言:田玉林曾对其说“石料厂的石头卖完了,想放炮崩石头卖,自己磨了些土炸药”。

3、证人王某某、刘某甲、李某某证言:2007年12月13日10时许,乡企管办接群众举报田某某石料厂私自接通电线从事生产,王某某、李某某、刘某甲三人即到田某某石料厂检查,当时发现石料厂有两个小青年,开车到后就找不到了。到石料厂没有发现生产情况,发现有辆铲车铲斗里放着十余袋土炸药后即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石料厂又搜查出几袋土炸药和生产工具。

4、抓获经过:2008年9月10日,许家沟派出所民警得到线索,涉爆犯罪嫌疑人田玉林有可能藏匿在石料厂内,当夜11时副所长张某某带民警郭某、刘某乙、朱某某等人到达石料厂,见一屋内灯亮着铁门反锁,叫门无人应声灯拉灭,判断田玉林藏在屋内拒不开门。一会儿田玉林的父亲田某某到现场说“你们走吧,明天其领着田玉林到派出所投案”。僵持半小时,田某某仍拒绝让田玉林开门,只是答应明天让田玉林投案。停了一会儿五里庙村支书蔺某某来到现场劝我们先走,说第二天领着田玉林投案。又僵持半小时,副所长张某某安排朱某某到相村找氧气割枪。约半小时后朱某某带着氧气割枪到达现场准备打开铁门时,蔺某某做工作后田玉林打开铁门出来,即被带到派出所。

5、扣押、销毁物品清单:证实2007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查获的土炸药22袋,每袋40公斤,共880公斤和一台一风吹磨机;证实查获的880公斤土炸药,2007年12月1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用水冲方法销毁。

6、采矿许可证:证明安阳县许家沟乡五里庙北沟石料厂开采期为3年8个月,自2007年12月至2011年8月。

7、营业执照:安阳县许家沟乡五里庙北沟石料厂,2007年4月23日在安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田某某。

8、五里庙村委会证明:证实五里庙北沟石料厂系被告人田玉林经营的石料厂,所制土炸药主要用于石料生产。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证据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玉林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玉林当庭辩解其未制造土炸药,为其母亲顶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田玉林在公安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用硝胺配糠磨制的方法制造爆炸物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并与其父亲田某某向公安机关证实查获的土炸药是被告人田玉林制造,以及公安机关在石料厂抓获田玉林的经过相印证,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田玉林非法制造爆炸物的数量达880公斤,属情节严重,虽其目的系用于生产经营,但拒不认罪,应在十年以上量刑。被告人田玉林2005年曾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后不思悔改,再犯同性质罪行,应予严惩。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玉林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福拴

代理审判员  闫玉红

人民陪审员  黄宪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未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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