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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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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3)安刑初字第0050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张金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3年12月6日

(2013)安刑初字第0050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张金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亲属崔某某、侯某甲、侯某乙、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辩护人张金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7日11时许,在安阳县洪河屯乡大正村西头,被告人侯某某用吊车在给本村侯某丙干活时,崔某某和其丈夫侯某丁开三马车路过时陷到路边一个坑里上不去车时,侯某某在帮忙给侯某丁吊车时,侯某某吊车钢丝绳碰到高压线将正在推车的侯某丁电死。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调解协议、案发现场照片、到案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指控被告人侯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害人侯某丁的近亲属崔某某、侯某乙、侯某甲述称,被告人违规施工,碰着高压线,造成侯某丁死亡,本案民事部分虽已调解,但我们不谅解被告人,希望从重处罚。

被告人侯某某辩称,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当时侯某丁夫妻叫我帮忙拽三马车,我同意了。侯某丁拽住吊车吊钩,往后退时不慎跌倒,吊车钢丝绳碰到高压线,就把他电着了。我认为我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认为,1、侯某丁拿着钩绳往北一拽,不慎碰到高压线中电身亡,本案系被害人自身过失触电身亡,被告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综上,不能认为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被告人是不收任何报酬,助人为乐过程中出现的一件意外事件。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7日11时许,在安阳县洪河屯乡大正村西头的一个路口,被告人侯某某驾驶时风牌农用车的吊车给本村侯某丙家盖房吊预制板。侯某某已看见路口北边有一条高压线。被害人侯某丁和其妻子崔某某驾驶三马车经过侯某某作业的路口时,三马车陷进路口北边的一个坑里上不去。侯某某在已注意到吊车作业时如触电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侯某某在用吊车帮忙给侯某丁吊三马车时,侯某某的吊车钢丝绳碰到路边的高压线将正在推车的侯某丁电死。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检验意见为侯某丁符合电击死亡特征。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损失59900元的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供述

我没有吊车驾驶证,2013年5月17日11点多,我驾驶时风牌农用车吊车在邻居侯某丙家的路口帮忙干活准备吃饭时,侯某丁驾驶的三马车陷在路口北边的一个坑里,侯某丁找到我让我将他的三马车从坑里吊上来,我说可以。侯某丁拽住吊车钩绳挂到三马车的车前边的栏杆上,侯某丁站在三马车南边推车,我在吊车驾驶室里开吊车时,我驾驶的吊车钩绳碰到路北边的高压线,同时钩绳挨着侯某丁,我听到外边有人喊电着人了,我赶紧下来发现侯某丁躺在三马车车身南边地上,我和在场人赶紧抢救侯某丁并把他送到了医院。另外,我给侯某丙吊了一上午预制板,已注意到路北的高压线,我也知道是一旦吊车碰到高压线就有可能造成触电事故,侯某丁让我吊三马车,我注意到一旦触电的严重后果。

2、证人崔某某(系被害人侯某丁妻子)证言

2013年5月17日上午11时多,我丈夫侯某丁驾驶三马车行驶到大正村西头往土楼走的路口时,三马车陷进了一个坑里。我和侯某丁推不上去,侯某某就上来说让我帮你们吊三马车吧。侯某丁同意了,侯某某将吊绳的钩子挂到我家三马车上,侯某丁在三马车南边推车,突然我见有什么东西电了侯某丁一下,侯某丁就不动了,我赶紧对侯某某说你电着侯某丁了。我们赶紧抢救侯某丁。

3、证人侯某戊(系双方邻居)证言

2013年5月17日11时多,我父亲侯某丙盖房子,我在帮忙。侯某丁和他妻子驾驶三马车由西向东走时,经过我家房子旁边路口时,三马车陷进路口的一个坑里,侯某丁与其妻子推不动,因我家盖房正用侯某某开吊车,侯某丁让侯某某帮忙吊三马车,侯某某开起他的吊车,结果吊车上的铁丝碰到路北的电线,把正在推三马车的侯某丁电倒在地,在场的人赶快抢救侯某丁,并把他送到医院。

4、证人侯某丙(系双方邻居)证言

我家盖房子,侯某某开吊车给我吊预制板。到11点时,侯某丁和他妻子驾驶一辆三马车由西向东行驶到路口时三马车掉到了路北一个坑里,后来我看见吊车司机侯某某用勾子吊住三马车往外吊,侯某丁用手推,正好吊车的上方有高压线,在吊车的过程中,吊车铁丝碰到了高压丝,侯某丁被电倒了。

5、案发现场图片

6、侯某丁触电死亡医学证明

7、调解书

侯某某一次性赔偿崔某某等人59900元。

8、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侯某丁符合电击死亡特征。

9、到案证明

10、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高压线下作业时,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后果,但其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在其进行吊车作业时吊车钢丝绳碰到高压线,将正在推车的被害人侯某丁电死,核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辩护人辨称,是侯某丁拽吊车吊绳时不慎碰到高压线,中电身亡;被告人侯某某不构成犯罪,属意外事件。经查,被告人侯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证明,是其驾驶的吊车钩绳碰到路北的高压线导致电着侯某丁。证人崔某某证明侯某丁在推三马车时被电着了;证人侯某戊、侯某丙证明侯某某驾驶吊车吊三马车时吊绳碰到高压线,将正在推车的侯某丁电倒;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综上,侯某某之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且侯某某在吊车作业时已经预见到碰高压线可能造成事故,发生该事故并非不可预见,本案不属意外事件,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 跃

审 判 员  张 婵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艳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