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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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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亚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2)安少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亚某,又名二孩,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亚某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

(2012)安少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亚某,又名二孩,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亚某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亚某以其父亲与被害人未文某的母亲有债务为由,2011年2月8日21时许,吴亚某在吕村镇吕村集老市场心连心网吧外向未文某索要时,与被害人未文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吴亚某伙同梁某(已判刑)对被害人未文某实施殴打,用脚跺被害人未文某的脸部、耳部,致未文某左侧颞骨乳突部骨折、双鼓膜外伤性穿孔,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吴亚某与被害人未文某达成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书、协议书、赔偿损失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亚某伙同他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亚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损失协议,并已履行,征得了谅解,系悔罪表现。审理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福拴

审 判 员  靳庆霞

代理审判员  周 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长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