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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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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5)息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女,汉族,1974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402231040,初中文化,农民,住息县彭店乡郑庄村施店村民组。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息县公安局

(2015)息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女,汉族,1974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402231040,初中文化,农民,住息县彭店乡郑庄村施店村民组。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律实施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鲁永光,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女,汉族,1961年4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6104170740,文盲,农民,住息县路口乡王大塘村大汪庄村民组。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律实施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王某乙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世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及王某甲的辩护人鲁永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分别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其中,王某甲是“全能神”

邪教组织息县小区路口教会的带领,王某乙是路口教会一线传福音的执事人员,按照王某甲的安排领取“全能神”宣传资料并传播。案发后,在王某甲家查获尚未传播的邪教书刊24册,在王某乙家中查获尚未传播的邪教书刊245册,光盘112张。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且辩称:我是2010年年底才信的“全能神”教会,我不是带领,也没有宣传和给别人发放资料。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系路口教会的带领,证据较为单薄,王某甲确实是2012年才开始信的“全能神”,与其他教会成员的关系存在合理怀疑。在量刑方面,王某甲应认定为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且辩称:我没有向他人宣传,参加“全能神”是事实,但我开始加入时并不懂,只是说保佑家庭平安。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分别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其中,王某甲是“全能神”邪教组织息县小区路口教会的带领,具体负责组织召集路口教会王大塘聚会

点信徒聚会、发放宣传册资料和批改信徒们的心得体会,并在聚会时带领信徒学习资料。王某乙是路口教会一线传福音执事人员,按照王某甲的安排领取“全能神”宣传资料并传播。案发后,在王某甲家中查获尚未传播的邪教书刊24册,在王某乙家中查获尚未传播的邪教书刊245册,光盘112张。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1.从王某甲家中查获的邪教书刊24册、播放器两台等物品资料;从王守红、王某乙家中搜出的“全能神”资料(光盘、活动记录单、邪教书刊、宣传册、银行清单等物品)。

2.物证照片,从王某甲卧室里搜出的播放器、宣传册、材料、手抄本,王锋交给民警的证据材料,王某乙藏匿在家中的全能神资料等照片。

(二)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经他人举报,王某甲从事邪教活动,息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7日决定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1974年2月23日,王某乙出生于1961年4月17日出生。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息县公安局将被查获的邪教资料等物品予以扣押的事实经过,与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相印证。

4.抓获证明,证实侦查人员在王某甲家门口将其控制抓获,在王某乙家中将其抓获,当场口头传唤到案。

5.前科证明,证实王某甲、王某乙之前没有任何前科。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王某甲教唆她人从事邪教活动,2014年10月24日息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5日。

7.路口乡王大塘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村民仇志英于2014年9月16日因病死亡,其丈夫程登新和儿子在息县城关居住。

8.“龙庙”教会人员名单,证实该名单由王某甲书写并被民警查获。

9.用复印纸复写给路口教会的材料,通过分析是上级下达给王某甲的指令条。

10.记录人员名单、信徒书写的心得见证书,该见证书系从王某甲家中查获。

11.从王某甲家中查获的记录单及王某甲帮别人抄写的材料、王某甲对信徒心得见证的批改材料。

12.报案人王锋交给民警的手写名单、见证心得材料及手写记录条、教会人员名单、分类表、点评、选拨带领工人的标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汪瑞(王某乙丈夫)的证言:从我家里检查出的大量“全能神”书籍、宣传册、光盘等物品是王某乙的,与我无关,我不知道她是从哪弄来的。我在家里见到过一个叫杨梅的女人,个子矮、圆脸,脸较黑还有很多麻子,我见他经常到我家找王某乙。如果出示照片让我辨认,我可以认出来。我不了解她们教会的情况,因为不信,她们活动时也经常瞒着我,很神秘。

2.证人王锋的证言:我来举报我妻子王守红和她姐王某甲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的事,这有十几张他们的活动记录单据,还有两本宣传册,应该都是王某甲写的,王守红是王某甲的手下。2014年10月21日上午,我到王某甲家里让她把王守红找回来,否则就去告她。当天夜里,王某甲和王守红一块到我家了,她们和我说了一会话,就又走了。她们姊妹俩在村庄里还向其他村民传过,但人家都不信。我这次带来的物品中还有一个小本书,书名叫《羔羊展开的书卷》,还有那些手写的记录单都是我在家里从王守红的衣服兜里,桌子抽屉里找出来的,她放的很隐蔽。

3.证人马利(王某甲丈夫)的证言:在2012年的2、3月份,我就知道王某甲信个什么教会,在2012年秋季我回来种田时发现王某甲经常骑着自行车外出,我当时气的给自行车砸了。后来,王某甲拿着一本书给我看,我一看是她信神方面的书,我气的将那本书撕碎了。王某甲开始对我讲信的是主,后来我看她信的和别人不一样,我坚决反对她,她也不敢对我讲信“全能神”的事。4.证人韩楠(王某乙儿媳妇)的证言:在2010年-2011年期间,王某乙就对我讲过信“全能神”的事,当时王某乙和另外一个女的拿着“全能神”的书让我看,对我讲“人类末世了,只有全能神才能拯救我们”,她们讲的很多,我也记不住了。和王某乙一起的那个女的,听说是彭店那边的,个子不高,脸上有麻子,圆脸,如果有照片我可以认出她,那时她经常到我家来。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