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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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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224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45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6月5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224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45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6月5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7月16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长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年底,被告人朱某某了解到国家有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便通过街头小广告的方式,伪造、变造了申报材料中所必需的延津县华鑫造纸厂纳税证明、电费发票、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等材料,将材料汇编报至延津县财政局审核,后从延津县财政局领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45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退出所领取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100万元。被告人朱某某于2014年6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1-2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08年年底,被告人朱某某了解到国家有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便通过电话联系到一制作假证件的人,伪造、变造了申报材料中所必需的延津县华鑫造纸厂纳税证明4份、电费发票6张、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1份,将材料汇编报至延津县财政局审核,后从延津县财政局领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45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退出所领取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10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4年6月6日主动到延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甲、翟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核查汇编材料、延津县电业局证明、延津县国税局证明、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的情况说明、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退赃票据、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何振礼

审 判 员  申长林

人民陪审员  赵 灿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新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