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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红伟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红伟,男,48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开发区振中街313号2号楼9号,经常居住地河南省新乡市和平路新谊城18号楼2单元1楼东户。因涉嫌受贿罪,于2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红伟,男,48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开发区振中街313号2号楼9号,经常居住地河南省新乡市和平路新谊城18号楼2单元1楼东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1月29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2月12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铁根、郭乃川,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红伟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运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红伟及其辩护人李铁根、郭乃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4、5月份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戚红伟利用担任新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委员、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对驾校道路运输经营审批许可事项及客运线路审批等方面,先后13次收受12人贿赂共计现金580000元,为他人在审批驾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客运线路等方面提供帮助,分述如下:

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戚红伟利用担任新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委员的职务便利,收受原阳县成功驾校负责人谢某某为使成功驾校顺利通过道路运输经营审批许可所送的现金30000元。

2.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戚红伟利用担任新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收受原阳县宇通驾校负责人王某某为使宇通驾校顺利通过道路运输经营审批许可所送的现金100000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戚红伟利用担任新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收受辉县市日月星驾校负责人时某某为使日月星驾校顺利通过道路运输经营审批许可所送的现金50000元。

4.2012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戚红伟利用担任新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收受辉县市三保驾校经理靳某某为使三保驾校顺利通过道路运输经营审批许可所送的现金50000元。

5.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戚红伟利用担任新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收受辉县市振新驾校负责人王某乙为使振新驾校顺利通过道路运输经营审批许可所送的现金50000元。2014年5、6月份,戚红伟退还王某乙现金50000元。

6.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戚红伟利用担任新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收受辉县市卿华驾校负责人师某某现金50000元,该现金系师某某为感谢戚红伟在办理卿华驾校道路运输经营审批许可过程中所提供的帮助所送。2014年6月份,戚红伟退还师某某现金50000元。

7.2011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戚红伟利用担任新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委员的职务便利,收受新乡市育华驾校负责人李某甲为使育华驾校顺利通过道路运输经营审批许可所送的现金50000元。2014年5月份,戚红伟退还李某甲现金50000元。

8.2012年年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戚红伟利用担任新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收受新乡兴晟驾校负责人郭某某为使新乡市兴晟驾校顺利通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所送的现金20000元。

9.2013年年初的一天、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戚红伟利用担任新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获嘉县新世纪驾校负责人徐某某(另案处理)现金130000元(第一次100000元,第二次30000元),该现金系徐某某为使新世纪驾校顺利通过道路运输经营审批许可及驾校升级所送。2014年5、6月份,戚红伟退还徐某某100000元。

10.2013年春季的一天,被告人戚红伟利用担任新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通过杨某某收受嘉县顺达驾校负责人冯某某为使顺达驾校顺利通过道路运输经营审批许可所送的现金20000元。

11.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戚红伟利用担任新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收受封丘县的郭某甲为使申报的客运线路顺利通过新乡市运管处的审批所送的现金10000元。

12.2013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戚红伟利用担任新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收受郑州市安运电子公司业务经理马某某为承揽新乡市辖区内驾校教练车学时记录仪安装业务而送的现金20000元。

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戚红伟接通知后在办公室等待并主动配合新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前后,被告人戚红伟已将赃款全部退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谢某某、杜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戚红伟供述和辩解;书证:原阳成功驾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条件审核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红伟的行为戚红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被告人将涉案赃款退回,被告人戚红伟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戚红伟在5-8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戚红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收受王某乙、师某某和徐某某的20万元钱,之前多次通知行贿人取钱,由于行贿人到达的迟延,结合客观现实,不能以行贿人拖延取钱的事实而丧失被告退还的及时性。对被告人退还的上述20万元不予认定。二、被告人被纪委工作人员带到办案点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自首,辩护人予以认可。被告人在具体工作中为新乡市的交通发展做了一定的努力。起诉书指控的十二起受贿绝大多数均为行贿人事后感谢,这相对于索取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小。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

2011年4、5月份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戚红伟利用担任新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委员、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对驾校道路运输经营审批许可事项及客运线路审批等方面,先后13次收受12人贿赂共计现金580000元,为他人在审批驾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客运线路等方面提供帮助,分述如下:

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戚红伟利用担任新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委员的职务便利,收受原阳县成功驾校负责人谢某某为使成功驾校顺利通过道路运输经营审批许可所送的现金30000元。

2.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戚红伟利用担任新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收受原阳县宇通驾校负责人王某某为使宇通驾校顺利通过道路运输经营审批许可所送的现金100000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戚红伟利用担任新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收受辉县市日月星驾校负责人时某某为使日月星驾校顺利通过道路运输经营审批许可所送的现金50000元。

4.2012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戚红伟利用担任新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收受辉县市三保驾校经理靳某某为使三保驾校顺利通过道路运输经营审批许可所送的现金50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