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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田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79岁。 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38岁,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之子。 被告人田某某,男,30岁。因涉嫌故意伤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79岁。

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38岁,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之子。

被告人田某某,男,30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9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秦雪、于杰,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长士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秦雪、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到延津县小潭乡小吴村李某某家看其外甥女,后在李某某家院内和李某某的家人发生争吵,李某某的父亲被害人李某甲上前质问田某某时被田某某推倒,导致李某甲受伤。经新乡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田某某供述,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人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且未调解,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在有期徒刑1-2年之间量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15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到小吴村李某某家看其外甥女,后引起争吵,原告上前质问被告人,被告人将其推倒受伤。经新乡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之伤情为轻伤二级。原告花去医疗费二千多元,雇人每月花3000元,现原告生活不能自理,仍需护理。特诉求判决被告人承担损失费三万元。

被告人田某某辩解,他可能是把受害人李某甲撞翻的。他并没有故意伤害李某甲的故意。原告人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他同意赔偿5000元。

辩护人认为:1、被告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同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且愿意当庭交付现金5000元。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我们认为5000元足以达到赔偿数额。3、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田某某只是推受害人一下,应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无前科。5、被告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适用缓刑或判处拘役。

经审理查明:

2015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到延津县小潭乡小吴村李某某家看其外甥女,后在李某某家院内和李某某的家人发生争吵,李某某的父亲、被害人李某甲上前质问田某某时被田某某推倒,导致李某甲受伤。经新乡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某某出生于1985年5月15日,无犯罪前科。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田某某系被办案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案发前,被告人田某某购买的铁锨及铁锨把。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证言,可以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四点多,他接到侄子李某乙的电话,家有人闹事,让赶快回家。到家后,他看见前妻田某甲,还有法院的两个人在他家,当着法院人的面,田某甲问他小女儿走不走。小女儿说不走,然后法院的人就走了。他前妻的弟弟田某某就到他家后就横着眼,张嘴闭嘴老子老子的,并骂他妈和他爸。他爸李某甲不愿意,就过去质问田某某为啥骂人。田某某就一把把他父亲李某甲推倒在地,并且要打李某甲,被村里的群众挡住了。然后田某某就自己要往墙上、摩的上用头碰,被群众挡住了。他就赶紧打电话报警,民警来后就把双方叫到派出所了。

2)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2月15日下午他看见李某某的前妻田某甲来叫她女儿,她女儿不走,田某甲走了。田某甲走过没多大会儿,她弟弟田某某来到李某某家,和李某某家的人往屋里说事了,从屋里出来嗷嗷叫。李某甲上前走劝田某某,田某某用手将李某甲推倒在地上了。后田某某用头往摩的上碰,还往地上碰,被旁边的人拉住。公安局的人来到后将人带走了。当时李某甲说胳膊疼。别人没人受伤。

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田某某进到李某某家之后就开始吵吵,骂骂咧咧的,说的啥也听不懂(田某某是外地人)。李某甲上前去劝说,还没说两句,就被田某某推翻在地上了。李某甲光说胳膊、腿疼,没有啥明显外伤。

4)证人李某丁证言,他看见田某某从西边来,进到院之后,就把田某某让到东屋。他不让田某某在屋里说,怕吓住孩子。他俩就出来了,在门口他说他兄弟的事管不了,法院都判了。田某某一听急了,他父亲李某甲上前来劝说,被田某某一下推翻在地上。他连忙把父亲扶起来,田某某就用头朝院子里的摩托三轮车上撞,被他妻子王某某和儿子李某乙给拉住了。田某某就坐在地上了,边哭边喊,嘴里还骂骂咧咧的,他就报警了。然后他又给村干部打电话,他老婆和儿子一直在边上劝说,田某某不听,还用头朝地上撞。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就过来了。

5)证人李某乙、王某某、范某某证言,证实李某甲上前去问田某某,就被田某某推倒了。

6)证人李某戊证言,证实他听说李某某的小舅子田某某将李某甲推倒了。

7)证人卢某某证言,案发当天下午2点钟他开面包车和苟某某、田某某的舅舅和别某某到延津县小潭乡小吴村。田某某骑辆电车拿着一把铁锨、两根铁锨把到车跟前了,将铁锨和两根铁锨把搁到车上。田某某骑电车在前面,他开车在后面跟着,到小吴村西头该往街里拐的路口时将车停到那,田某某的舅舅下车往街里去了。他和苟某某、别某某三人在车上坐,停了没多大,田某某的舅舅回来了,说田某某将一个老头推翻了。他就开车走了,

8)证人别某某、苟某某、何某甲证言与卢某某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当天下午,我在堂屋休息,听见孙子和孙女在外面哭,就从屋里出来看见我的儿媳妇(已经离婚了)抱着孙女从东屋出来了。孙女也哭着说不走,法院的二个人叫二儿媳妇先把孩子放开。二儿媳妇把孙女放开。法院的人就问我孙子和孙女愿不愿意跟二儿媳妇走,我孙子和孙女都不愿意走,法院的人就开车走了。法院的人刚走,我二儿媳妇的兄弟田某某从西边就来了,进到院子里就往东屋去。后田某某就站在院子里开始吵吵,骂骂咧咧的。我大儿子李某丁说你别吵吵了,有啥事咱俩进屋说说,田某某就和我大儿子进到东屋,过了不到10分钟,田某某就从屋里出来了,出来就往院子里的摩托三轮上碰,被边上的人给拉住了。我就上前去劝说,还没说两句,田某某就把我推翻在地上。边上的人拉住他不叫他乱动怕他再往摩托三轮上碰,田某某就坐在地上开始哭,边哭边说家里的东西都是他的。我大媳妇王某某和我孙子就在他旁边劝说他,他一直在那哭在那吵。我儿子就报警了,过了一会你们派出所的人就过来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