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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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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27岁。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破坏公用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27岁。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15年2月10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15年3月17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3月1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某甲,男,25岁。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15年2月10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15年3月17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3月1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29岁。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15年2月10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15年3月17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3月1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其明,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侯淑芬,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某甲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长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杨某某及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郑其明、侯淑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ZXXX2的白色丰田汽车来到山东省东明县,将架设在东明县渔沃办事处吉利营行政大队部西200米处线杆上正在使用的一根型号为HYA100*2*0.4的通信电缆线盗走,被盗电缆线长210米,造成中国联通公司东明分公司90户用户使用中断28小时。三人后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以低价卖给安某某(另案处理)。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是1483元。

2、2014年9月13日夜,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ZXXX2的白色丰田汽车来到封丘县潘店镇,将架设在潘店镇黑塔田村至三合营村之间的线杆上正在使用的一根型号为HYA200*2*0.4的通信电缆线盗走,被盗电缆线长303米,造成中国联通公司封丘分公司62户用户使用中断48小时。三人后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以低价卖给安某某(另案处理)。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是4213元。

3、2014年10月26日夜里,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ZXXX2的白色丰田汽车来到延津县僧固乡,将架设在僧固乡东史固村南头南北公路西线杆上正在使用的一根型号为HYA200*2*0.4的通信电缆线盗走。被盗电缆线长180米,造成中国联通公司延津分公司86户用户使用中断48小时。三人后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以低价卖给安某某(另案处理)。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是2937元。

4、2014年11月10日夜里,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ZXXX2的白色丰田汽车来到延津县王楼乡,将架设在王楼乡刘庄村北至申湾村柏油路西侧线杆上正在使用的一根型号为HYA200*2*0.4的通信电缆线盗走,被盗电缆线长320米,造成中国联通公司延津分公司109户用户使用中断48小时。三人后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以低价卖给安某某(另案处理)。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是4878元。

5、2014年11月11日夜里,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ZXXX2的白色丰田汽车来到延津县司寨乡,将架设在司寨乡于庄村西地线杆上正在使用的一根型号为HYA200*2*0.4的通信电缆线盗走,被盗电缆线长290米,造成中国联通公司延津分公司112户用户使用中断36小时。三人后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以低价卖给安某某(另案处理)。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是3806元。

6、2014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ZXXX2的白色丰田汽车来到滑县牛屯镇,将架设在牛屯镇宋林村南地线杆上正在使用的一根型号为HYA200*2*0.4的通信电缆线盗走,被盗电缆线长450米。三人后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以低价卖给安某某(另案处理)。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是6118元。

7、2014年12月27日夜里,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ZXXX2的白色丰田汽车来到长垣县孟岗乡,将架设在孟岗乡八里张村北地线杆上正在使用的一根型号为HYA100*2*0.4的通信电缆线盗走,被盗电缆线长300米,造成中国联通公司长垣分公司85户用户使用中断72小时。三人后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以低价卖给安某某(另案处理)。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是2039元。

8、2015年1月17日夜里,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ZXXX2的白色丰田汽车来到长垣县武邱乡,将架设在武邱乡勾家村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一根型号为HYA200*2*0.4的通信电缆线盗走,被盗电缆线长295米,造成中国联通公司长垣分公司150户用户使用中断48小时。三人后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以低价卖给安某某(另案处理)。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是4010元。

9、2015年1月19日夜里,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号牌为豫AZXXX2的丰田汽车来到长垣县武邱乡,将架设在武邱乡赵庄村至马寨村之间的线杆上正在使用的两根型号分别为HYA100*2*04、HYA50*2*0.4的通信电缆线盗走,被盗型号为HYA100*2*04电缆线长349米,造成中国联通公司长垣分公司75户用户使用中断48小时。被盗型号为HYA50*2*04电缆线长349米,造成中国联通公司长垣分公司45户用户使用中断48小时。三人后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以低价卖给安某某(另案处理)。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是3558元。

10、2015年1月19日夜,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ZXXX2的白色丰田汽车来到长垣县武邱乡,将架设在武邱乡尚寨至三义村之间线杆上正在使用的一根型号为HYA200*2*0.4的通信电缆线盗走,被盗电缆线长144米,造成中国联通公司长垣分公司180户用户使用中断48小时。三人后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以低价卖给安某某(另案处理)。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是1957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