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101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南祥民,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厂长(正处级)。 辩护人王春民、屈峥,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南祥民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4)殷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南祥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娴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南祥民及其辩护人王春民、屈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南祥民在担任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以下简称安钢炼铁厂)党委书记、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83000元人民币和40500元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2014年2月份,被告人南祥民在担任安钢炼铁厂厂长期间,利用安钢炼铁厂的技术为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公司)600㎡烧结机的开炉、达产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获取咨询费236万元,被告人南祥民在明知应当上缴安钢集团公司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自己决定并指挥王某甲(另案处理)按照其制定的分发标准,以给安钢炼铁厂班子成员发奖金的名义私分公款共计285000元人民币,其中南祥民个人分得35000元人民币。安钢炼铁厂其他班子成员:谷某某分得35000元人民币、张某甲分得35000元人民币、王某甲分得20000元人民币、张某乙分得40000元人民币、戴某某分得40000元人民币、常某某分得40000元人民币、王某乙分得40000元人民币。同时,被告人南祥民违反法律规定,自己决定并指挥高某某按照其制定的分发标准,以给科级以上干部共计98人发电话费的名义,共发放315000元。具体如下: 一.受贿罪 1.2007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南祥民多次收受安阳市相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南某某贿赂43000元人民币和15000元购物卡。具体如下:2007年春节前,南祥民在办公室收受南某某1000元华联超市的代金券。2008年春节前,南祥民在办公室收受南某某2000元华联超市的代金券。2009年春节前,南祥民在家里收受南某某2000元丹尼斯的代金券。2009年农历八月中旬,南祥民在家里收受南某某1000元丹尼斯的代金券。2010年春节前,南祥民在家里收受南某某2000元丹尼斯的代金券。2010年农历八月中旬,南祥民在办公室收受南某某1000元丹尼斯的代金券。2011年春节前,南祥民在家里收受南某某2000元现金。2011年农历八月中旬,南祥民在办公室收受南某某2000元丹尼斯的代金券。2012年春节前,南祥民在家里收受南某某2000元现金。2012年农历八月中旬,南祥民在办公室收受南某某4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南祥民在家里收受南某某5000元现金。2013年3月,南某某送给南祥民30000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前,南祥民在办公室收受南某某4000元华联超市的代金券。 2.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南祥民多次收受安阳市惠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芈某甲贿赂13500元购物卡。具体如下:2009年中秋节,南祥民在办公室收受芈某甲500元华联超市的代金券。2009年年底,南祥民在办公室收受芈某甲1000元华联代金券。2010年中秋节,南祥民在办公室收受芈某甲1000元华联代金券。2010年底,南祥民在办公室收受芈某甲2000元华联代金券。2011年中秋节,南祥民在办公室收受芈某甲1000元华联代金券。2011年年底,南祥民在办公室收受芈某甲2000元华联代金券。2012年中秋节,南祥民在办公室收受芈某甲1000元华联代金券。2012年年底,南祥民在办公室收受芈某甲2000元华联代金券。2013年中秋节,南祥民在办公室收受芈某甲1000元华联代金券。2013年年底,南祥民在办公室收受芈某甲2000元华联代金券。 3.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南祥民多次收受殷都区临时工队负责人李某甲贿赂12000元购物卡。具体如下:2011年春节前,南祥民在办公室收受李某甲2000元丹尼斯代金券。2011年中秋节前,南祥民在办公室收受李某甲2000元丹尼斯代金券。2012年春节前,南祥民在办公室收受李某甲2000元丹尼斯代金券。2012年中秋节前,南祥民在办公室收受李某甲2000元丹尼斯代金券。2013年春节前,南祥民在办公室收受李某甲2000元丹尼斯代金券。2013年中秋节前,南祥民在办公室收受李某甲2000元丹尼斯代金券。 上述事实,被告人南祥民予以供认,并有证人南某某、张某甲、王某丙、芈某乙、芈某甲、李某甲证言,相关书证银行支取记录及凭证、公司营业执照、劳务合同、挂靠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安钢集团公司规定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必须由安钢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对外签订技术合同,咨询费支付给安钢集团公司由安钢集团公司支配。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南祥民明知该规定,经两次向安钢集团公司领导请示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决定派遣安钢炼铁厂技术人员为京华公司600㎡烧结机的开炉、达产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双方约定的咨询费为236万元,另京华公司给南祥民好处费64万元,随后京华公司600㎡烧结机项目总负责人谢某某按照南祥民的要求,将给南祥民的行贿款64万元人民币和36万元的咨询费打入南祥民指定的柏某某的银行卡内,200万咨询费打入炼铁厂王某甲的银行卡内,南祥民将柏某某的银行卡放在谢某某处保管。南祥民就此次咨询费的多少和支付情况未向炼铁厂班子成员通报,未向上级公司汇报,甚至在事发后还故意隐瞒咨询费为236万的事实。南祥民还在明知该咨询费为安钢集团公司公款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自己擅自决定并指挥王某甲按照其制定的分发标准,以给安钢炼铁厂班子成员发奖金的名义私分公款共计285000元人民币,其中南祥民个人分得35000元人民币。安钢炼铁厂其他班子成员:谷某某分得35000元人民币、张某甲分得35000元人民币、王某甲分得20000元人民币、张某乙分得40000元人民币、戴某某分得40000元人民币、常某某分得40000元人民币、王某乙分得40000元人民币。同时,被告人南祥民违反法律规定,自己决定并指挥高某某按照其制定的分发标准,以给科级以上干部发电话费的名义,共给98人发放3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南祥民予以供认,并有证人陈某某、杜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王某甲、柏某某、薛某某、王某乙、戴某某、常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谷某某、李甲、高某某、董某某、李乙、李某乙等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安钢集团技术贸易管理规定、外出服务人员名单、2014年底电话费发放情况表、安钢炼铁厂领导班子分钱记录、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京华公司营业执照、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技术协议、申请支付批示、网上转账受理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