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刑初字第45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陟某某,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回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固始县沙河铺乡村镇中心主任,住固始县,2014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固始县沙河铺乡信访和综治办主任,住固始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4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4)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陟某某、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16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送交固检公诉撤诉(2015)1、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陟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祁长琴 审判员 孙书月 审判员 袁从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