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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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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息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560625101X,住息县彭店乡大张庄村朱庄组。 诉讼代理人丁斌,息县148法律服务所

刑 事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息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560625101X,住息县彭店乡大张庄村朱庄组。

诉讼代理人丁斌,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张某乙,男,1947年8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4708301036,汉族,文盲,农民,住息县彭店乡大张庄村朱庄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4月19日在广东省四会市龙甫镇龙口村被抓获,同年4月21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息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刚,河南省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以要求被告人张某乙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155913.06元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书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的诉

讼代理人丁斌、被告人张某乙及辩护人王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5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乙与张某甲因琐事在张某甲家东边地里发生争执,遂将张某甲摔倒在地,并骑在其身上,致其L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针对该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的诉讼代理人丁斌诉称,被告人张某乙为生活琐事将张某甲打成轻伤,外逃近一年,性质十分恶劣,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并承担对原告人伤害后果的全部责任,即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155913.06元。

被告人张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是我们共同摔倒在地,没有骑压在被害人身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对被告人定罪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之间有矛盾,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乙的妻子崔殿英与被害人张某甲因琐事在张某甲家东边地里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乙发现后前去质问张某甲,引起撕打,遂将张某甲推

倒在地,骑在张某甲身上,致其L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5年4月19日,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四会市龙甫镇龙口村一养猪场内将张某乙抓获。

被害人张某甲在息县第二人民医院和信阳市中心医院共计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用48055.16元。2015年6月8日经信阳息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张某甲被评为九级伤残,并给予三期评定及二次手术三期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息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5月6日9时30分,张某甲报警称在其家东边被张某乙打伤,同年5月13日立案的事实。

2、息县彭店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乙出生于1947年8月30日。张某甲出生于1956年6月25日。

3、息县彭店派出所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乙暂未发现有犯罪记录的事实。

4、息县公安局犯罪人员信息登记凭证证实,张某乙已建立违法犯罪人员信息。

5、息县第二人民医院和信阳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CT影像诊断报告书、收费票据、出院证证实,张某甲腰L2椎体骨折,

住院19天,花医疗费用48055.16元。

6、信阳息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证实,张某甲骨折评为九级伤残,休息期180天,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二期手术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预估治疗费6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崔殿英证实,我家的地与张某甲家的地挨着,他把公家的路种上了菜,不让我从他地里走,还骂我,打了我一巴掌,我哭着跑家了。听别人说张某乙、张某甲哥俩打起来,我没有出门。后来张某乙回家说张某甲先用棍打他腿,他将张某甲摁倒在地上了。

2、证人廖香兰证实,我俩家的地挨着,崔殿英说我家种地没有给她留路,拔了我家种的菜,并张口就骂,我丈夫张某甲与她对骂,崔殿英用手抓张某甲的脸,张某乙怕崔殿英吃亏,用铁钯对张某甲的后腰夯一下,当时张某甲痛的说他的腰断了,他们才松手,张某甲起来跑了。

3、证人朱全友证实,张某甲和张某乙的地挨着,张某乙老婆崔殿英骂张某甲将她下地的路阻住了,张某甲就与她对骂,并各自朝对方脸上扇了一巴掌,崔殿英用手抓张某甲的脸,两人撕扯在一起,张某乙拿着一个铁钯过来,张某甲就拾起一块砖头去砸张某乙被抢了下来,张某甲又拾起一根树棍打了张某乙,俩人就扭打在一起,张某乙将张某甲按倒在地,撕扯一会儿就没打了。张某甲说他的腰被张某乙打坏了,张某乙说他的腿被张某甲打坏

了,各自走着去找村支书评理了。

4、证人刘金田证实,前天上午,张某甲、张某乙兄弟俩在我邻居刘才录家门口,张某甲躺在地上,说因为菜地的事发生打架,张某甲说张某乙把他的腰打坏了,让村委会调解没有调解成,第二天张某甲就报警了。

(三)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2014年5月6日早晨,我二哥张某乙的老婆崔殿英从我家菜地里走,踩的我家的菜乱响,我说了她几句就骂我还将我种的菜拔了,我说要报警,她就上我跟前撕扯,对我脸扇了一巴掌,我气恼了对她脸上杵一拳,接着崔殿英用手抓挠我的脸。这时在地里扒花生的张某乙掂着铁头镂钯跑过来,向前挥舞着,用铁镂钯在身后对我的腰上杵了一下,当时还没感到疼。张某乙将铁镂钯扔在地上,我拾了一根树棍对张某乙的小腿上打了一棍,相互就撕扯在一起,摔倒在地上,他用双手抱着我后恼往他怀里撞,用腿压着我的腿,我突然感觉到腰上剧痛,就说别打了,我的腰坏了,我们就再没打了。

(四)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2014年农历4月初七早上,我拿着镂草的钯子下菜地干活,我老伴崔殿英跟张某甲的老婆廖香兰说,你们在路上种菜不让走人了,张某甲出来就骂,崔殿英就和张某甲对骂,张某甲还上去对崔殿英的脸上打一巴掌,我就拿着钯子过去,张某甲拿了一根树棍对我左腿打一棍,我将钯子扔了,上去抱着张某甲将他摔倒,骑在他身上不让他再动,他脸趴在地上搓,我抱着张某甲的头,在地上撕打一会就站起来各自回家了。然后张某甲又到我家门口,说我把他的腰打坏了,让我

跟他一起到村干部家评理,我就跟他一起去了,也没弄出个结果,第二天张某甲就报警了。

(五)鉴定意见

2014年5月11日,河南省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及伤残程度鉴定书,张某甲所受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位置及勘查情况,中心现场位于息县彭店乡张庄村朱庄张某甲家东边地里。东侧为麦地,西侧为东西小路,西南为张某甲的家,西北侧为朱全友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