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某某,男,1968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119680907621X,汉族,文盲,农民,住息县曹黄林镇项岗村项南组。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息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勇刚,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勇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2年9月10日夜,被告人项某某伙同汪成太(已判刑)窜至息县关店乡吕湾村村民吕世升家中,将吕世升拴在堂屋门旁边的两头黄牛(价值12000元)盗走。后又翻墙进入该村村民关朝友家中,将关朝友牛棚里的两头黄牛(价值10000元)盗走。之后,连夜将该四头黄牛以22000元的价格销卖给汪成云(已判刑)。 二、2013年8月18日夜,被告人项某某伙同汪成太窜至息县关店乡吕湾村村民吕本俭家附近,将吕本俭拴在房屋东边的一头黄牛 (价值11000元)盗走。之后,连夜将该黄牛以4000元的价格销卖给项中鹏(已判刑)。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辩认笔录。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且辩称:我与汪成太不认识,没有跟他干过偷牛的事,他是诬赖我的。其辩护人辩称:现有定案证据明显不足,直接证据即同案人汪成太的供述,证明系孤证,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间接证据亦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项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 2012年9月10日夜,被告人项某某伙同汪成太(已判刑)窜至息县关店乡吕湾村村民吕世升家中,将吕世升拴在堂屋门旁边的两头黄牛(价值12000元)盗走。后又返回该村翻墙进入村民关朝友家中,将关朝友牛棚里的两头黄牛(价值10000元)盗走。二人连夜将该四头黄牛以22000元的价格销卖给汪成云(已判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认定: (一)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反映了被害人吕世升、关朝友耕牛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及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项某某出生于1968年9月7日; 3、潢川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0月21日8时许,潢川县产业聚集区派出所民警在该聚集区老312国道何店路段巡逻时,发现网上在逃人员项某某在路旁,对其盘问时突然逃跑,后被潢川公安局民警抓获; 4、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汪成太参与了多次盗窃,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事实。 (二)鉴定结论,息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结论书证实被盗耕牛价值22000元。 (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吕世升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盗耕牛的地点为其家中院内; 2、关朝友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盗耕牛为其家中牛屋,东扇门内侧铁栓处被剪断; 3、辩认笔录,汪成云指认藏牛地点,盗窃吕世升、关朝友家耕牛的现场照片。 (四)证人证言 1、证人贾锐的证言证实:今天(2012年9月11日)早上7点多钟,我听说我庄的关朝友、吕世升家的牛被偷走了,我去他们家 看看,发现关朝友家大门鼻子被人剪断了,小偷应该是从墙外翻进去的。吕世升家没有院墙,牛是栓在堂屋门前被偷走的,关朝友报的警。关朝友家的两条母黄牛值12000元左右,吕世升家的两头黄牛值一万多元钱。 2、证人刘青霞的证言证实:今天(2012年9月11日)早上我碰见吕世升了,他说他家的两头牛昨天夜里栓在他家门口一根树桩上,早上3点多发现两头牛被偷走了。他家的两头牛能值一万多元钱。 3、证人项中兵(小平)的证言证实:我认识汪成太、项某某,并和项某某是一个村的,他们俩都认识。那是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7点多,我在外面吃了饭,骑摩托车(红色男士豪爵125)走到项岗村项岗大路时,碰到汪成太和项某某在大路上走着,他们让我骑车带他们到关店乡吕湾村去办个事,具体什么事我也没有问他们。到了吕湾村村口,他们就下车了,我骑车回家。当时俺们是从项岗村往西到许店街上,然后又从许店十字街往北,顺着许店到关店的公路到吕湾村的。 4、证人项其林(项岗村计生专干)的证言证实:我认识项某某,在家种地,听说他和汪成云一起收过牛,他平时和曹寨村耿北队的汪成太交往比较多,住的比较近,有一里多地,与项中鹏相隔三里多地,相互都认识。我平时经营看见项某某和汪成太在一起,和汪成云在一起的少些。项某某的四弟项伟(小名叫国平)有辆昌河车,他们住的相隔有50米。 5、证人喻尊远(曹寨村支部书记)的证言证实:我认识项某某,外号叫翘嘴,汪成太、汪成云是亲兄弟俩,项某某和他们是朋友,经常在一起玩。前些年汪成云和项某某还在一起收过牛,他们相隔有1公里左右。 (五)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吕世升的陈述:我家的牛和关朝友家的牛都被人偷走了。昨天(2012年9月10日)夜里,我把我家的一头牛栓在我家堂屋门口一棵木头上,还有一头小牛三个月大。我家堂屋门开着,就睡在堂屋门口处,夜里三点左右,我起来发现我旁边的两头牛不见了,到处找也没有找到。今天早上6点钟,我又听说关朝友家的两头牛昨天夜里也被人偷了,是关朝友打电话报的警。我家一头粉白色的黄母牛有一千多斤重,另一头是黄色的小公牛,总价值11000元左右,关朝友家的两头黄牛能值一万多元。 2、被害人关朝友陈述:昨天夜里一点多,我起床上厕所发现我家院子大门在开着,牛棚里的牛被盗了,我就报了警。我家被盗的是两头母黄牛,大牛六个牙,小牛是今年二月份才出生的,价值一万多元。当时牛棚没有锁。 (六)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汪成太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9月份的一天,吃过晚饭,南河头村的一个叫小平的人骑着摩托车带着项某某到我庄接着我一块去偷牛。我们在关店乡吕湾村村口处下的车,小平就骑着摩托车回家了。我和项某某在吕湾村转了一会儿,我发现一家没有院子,堂 |